[發明專利]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無效
| 申請號: | 201310012697.X | 申請日: | 2013-01-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090228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08 |
| 發明(設計)人: | 唐德龍;羅宇哲;陳柏宇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莞雷笛克光學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2/00 | 分類號: | F21S2/00;F21V13/04;F21V17/10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千納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44218 | 代理人: | 孔凡亮 |
| 地址: | 523000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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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復合 眩光 照明 系統 | ||
1.一種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是與一發光光源結合設置,其包含一透鏡組件及一反射杯體,該透鏡組件包含一出光面、一側曲面、一入光面及一卡合部,該反射杯體具有一容置空間,且該容置空間底部設有一通光孔,該容置空間內側壁為一反射面,且該透鏡組件容置于該反射杯體內,且該反射杯體罩設于該發光光源上,其特征在于:該出光面具有一圓形表面,該側曲面之一側緣與該出光面相連接,該側曲面之另一側緣框圍形成圓形之一基準面,該側曲面之邊緣是與該基準面邊緣相互連接于一切點位置上,而由該出光面、該側曲面與該入光面封閉形成該透鏡組件之外表面,且該透鏡組件之該入光面處內凹形成一容置室,該側曲面與該卡合部一體成型且連接于一側端點,且該卡合部一體成型設置于該出光面一側,供以固定卡合該反射杯體,該反射杯體之外側壁一緣于一接面點連接該反射杯體之底部,另一緣與該卡合部連接設置,該反射杯體之該反射面一緣連接該通光孔內側,另一緣與該卡合部連接于一定位點上,以形成該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當該發光光源射入該反射杯體及該透鏡組件時,該發光光源經該反射杯體之反射及經該透鏡組件折射使該發光光源之余光集中于該出光面射出,以提高該發光光源之中心光強度。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接面點垂直向上延伸至該透鏡組件之位置相對應于該透鏡組件中心系位于該側端點外緣。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該通光孔上任意二條相互正交且等長之直線通過該通光孔之交點定義為一圓心,且該圓心設有該發光光源,并且該圓心與該切點、該定位點是相切于一條輔助線上。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以水平線為基準,該透鏡組件之該切點位置與該反射杯體之該定位點間之輔助線斜率為m1,該反射杯體之該接面點與該反射杯體之該定位點間之最小長度輔助線之斜率為m2、最大長度輔助線之斜率為m3,且m3<m1<m2。
5.根據權利要求1或4所述的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以水平線為基準,該透鏡組件之該切點位置與該反射杯體之該定位點間之輔助線斜率為m1,該反射杯體之該通光孔與該反射杯體之該定位點間之最小長度輔助線之斜率為m4、最大長度輔助線之斜率為m5,且m5<m1<m4。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該透鏡組件于該出光面處內凹形成具有一側壁之一凹槽。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該凹槽底部設置一光學微結構表面。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該出光面、該入光面、該反射杯體之該容置空間內側壁或其組合為一光學微結構表面。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該反射杯體之杯口設有一卡接部,是與該透鏡組件之該卡合部接合于該定位點上,以形成該復合式防眩光照明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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