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復合電纜分支總成有效
| 申請號: | 201280053018.7 | 申請日: | 2012-10-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081237B | 公開(公告)日: | 2016-10-12 |
| 發明(設計)人: | 馬克·E·康納 | 申請(專利權)人: | 康寧光電通信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2B6/38 | 分類號: | G02B6/3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誠同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006 | 代理人: | 徐金國;吳啟超 |
| 地址: | 美國北卡***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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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復合 電纜 分支 總成 | ||
1.一種復合電纜分支總成,所述復合電纜分支總成包含:
殼體,所述殼體用于接收具有光纖電纜和電力電纜的復合電纜;和
至少一個端口,所述至少一個端口在所述殼體中提供通向所述殼體外部的通道,
其中由所述殼體接收的所述復合電纜的所述光纖電纜和所述電力電纜在所述殼體中與所述復合電纜分離并布線到所述至少一個端口,且其中所述光纖電纜具有至少一個光纖,且所述電力電纜具有至少一個電導體,且其中使從所述殼體的所述外部到與所述復合電纜分離的所述光纖電纜和所述電力電纜的連接成為可能。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光纖由光纖連接器端接,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個電導體由電連接器端接。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所述復合電纜分支總成進一步包含終端,其中所述殼體為所述終端的所述殼體,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個端口穿過所述殼體的壁。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其中所述至少一個端口包含兩個端口,所述端口包含光端口和電端口。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所述復合電纜分支總成進一步包含位于所述光端口中的光纖連接適配器和位于所述電端口中的電連接適配器,且其中具有所述至少一個光纖的所述光纖電纜使用所述光纖連接器連接到所述光纖連接適配器,且其中具有所述一個電導體的所述電力電纜使用所述電連接器連接到所述電連接適配器。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其中所述殼體包含密封材料,所述密封材料附接到所述復合電纜。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其中所述密封材料形成在所述光纖電纜和所述電力電纜周圍,從而形成用于通向所述殼體的所述外部的所述至少一個端口。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其中所述密封材料包含環氧樹脂。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其中所述密封材料包含硅樹脂。
10.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所述復合電纜分支總成進一步包含模制覆蓋物,所述模制覆蓋物在所述密封材料上方。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光纖和所述至少一個電導體由復合光纖/電導體連接器端接。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所述復合電纜分支總成進一步包含位于所述至少一個端口中的復合光纖/電導體連接適配器,且其中具有所述至少一個光纖的所述光纖電纜和具有所述至少一個電導體的所述電力電纜使用所述復合光纖/電導體連接到所述復合光纖/光纖連接適配器。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電纜分支總成,所述復合電纜分支總成進一步包含接地導體,所述接地導體附接到所述復合電纜的護罩用于將所述復合電纜接地到所述復合電纜分支總成。
14.一種復合光/電終端,所述復合光纖/電終端包含:
殼體,所述殼體具有限定內腔的壁;
至少一個端口,所述至少一個端口穿過所述殼體的所述壁以在所述內腔與所述殼體外部之間提供通道;和
電纜端口,所述電纜端口通過所述殼體接收復合電纜,所述復合電纜具有具備至少一個光纖的光纖電纜和具備至少一個電導體的所述電力電纜,
其中由所述殼體接收的所述復合電纜的所述光纖電纜和所述電力電纜在內腔中與所述復合電纜分離并穿過所述內腔布線到所述至少一個端口,其中使從所述殼體的所述外部到與所述復合電纜分離的所述光纖電纜和所述電力電纜的連接成為可能。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復合光/電終端,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光纖和所述至少一個電導體由復合光纖/電導體連接器端接。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復合光/電終端,所述復合光/電終端進一步包含位于所述至少一個端口中的復合光纖/電導體連接適配器,且其中具有所述至少一個光纖的所述光纖電纜和具有所述至少一個電導體的所述電力電纜使用所述復合光纖/電導體連接到所述復合光纖/光纖連接適配器。
17.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復合光/電終端,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光纖由光纖連接器端接,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個電導體由電連接器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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