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包含基于蛋白質的可逆凝膠的充氣食品產品有效
| 申請號: | 201280015116.1 | 申請日: | 2012-03-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458703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2-22 |
| 發明(設計)人: | Z·D·古內斯;J-M·榮;H·J·W·林巴赫;C·J·E·施密特 | 申請(專利權)人: | 雀巢產品技術援助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3L29/281 | 分類號: | A23L29/281;A23G9/38;A23G9/40;A23J3/08;A23P30/4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11247 | 代理人: | 張朔,黃革生 |
| 地址: | 瑞士***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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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包含 基于 蛋白質 可逆 凝膠 充氣 食品 產品 | ||
1.充氣食品產品,其包含0.001至1.5、優選0.05至1.5、更優選0.2至1.5、最優選0.5至1.5wt%的蛋白質原纖維和0.01至0.2mol/L的一價鹽,其中所述充氣食品產品包含可逆凝膠,所述可逆凝膠可通過如下方法獲得:將含有0.1至5wt%球狀蛋白質的蛋白質溶液在60℃至100℃的溫度和低于2.5的pH下加熱30分鐘至48小時,得到原纖維形式的蛋白質聚集物,然后以任意順序任選地將原纖維與鹽的水溶液或與鹽粉末在2.5至8的pH下混合,并稀釋以在食品產品中提供0.001至1.5、優選0.05至1.5、更優選0.2至1.5、最優選0.5至1.5wt%的蛋白質纖維。
2.根據權利要求1的充氣食品產品,其中在蛋白質原纖維形成期間不加入鹽。
3.根據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的充氣食品產品,其中最終的二價陽離子濃度為小于0.017mol/L。
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的充氣食品產品,其具有20%至250%的膨脹度。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的充氣食品產品,其是冷凍的。
6.根據權利要求5的充氣食品產品,選自冰淇淋、冰糕、植物油脂冰淇淋、冷凍酸乳、乳冰、雪泥、冷凍飲料、奶昔和冷凍甜點。
7.根據權利要求5或6的充氣食品產品,其還包含5至15%非脂乳固體、0至20%脂肪、5至30%甜味劑和0.1至3%穩定劑系統。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的充氣食品產品,其中球狀蛋白質選自乳清蛋白、血液球蛋白、大豆蛋白、可溶性小麥蛋白、馬鈴薯蛋白、羽扇豆蛋白、芥花蛋白和豌豆蛋白。
9.根據權利要求8的充氣食品產品,其中球狀蛋白質為β-乳球蛋白或乳清蛋白分離物。
1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的充氣食品產品,其中可逆凝膠可通過將含有2至4%球狀蛋白質的蛋白質溶液進行加熱而獲得。
11.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的充氣食品產品,其中將蛋白質溶液加熱2至10小時。
12.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的充氣食品產品,其中將蛋白質溶液在80℃至98℃的溫度下加熱。
13.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的充氣食品產品,其中將蛋白質溶液在低于2的pH下加熱。
1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的充氣食品產品,其中將原纖維在比球狀蛋白質的等電點高0.1個、優選高0.5個、更優選高1個pH單位的pH下進行處理。
1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的充氣食品產品,其中將原纖維用一價鹽的水溶液進行處理,以提供含有0.02至0.15mol/L的一價鹽的食品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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