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燃氣灶用燃燒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220626035.2 | 申請日: | 2012-11-2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240582U | 公開(公告)日: | 2013-10-16 |
| 發明(設計)人: | 簡滿聰 | 申請(專利權)人: | 簡滿聰 |
| 主分類號: | F23D14/46 | 分類號: | F23D14/46 |
| 代理公司: | 中山市銘洋專利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 44286 | 代理人: | 鄒常友 |
| 地址: | 526241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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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燃氣灶 燃燒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燃氣灶用燃燒器,尤其涉及一種帶分火管的燃燒器。?
背景技術
目前的燃燒器,多數使用分火蓋,分火蓋上的孔小、而且多數向上的,容易進異物堵塞,旋火加熱面大但火力不均勻,直火火力均勻但加熱面小。?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要提供一種燃氣灶用燃燒器,它能有效解決了異物堵塞、加熱面大小及火力均勻與否,具有結構簡單、制造成本低、燃燒充分的特點。?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為:一種燃氣灶用燃燒器,包括分火管、中心分火管、點火針、熄火針、托板、燃燒室和引射器,燃燒室上方的中心位置設有中心分火管,點火針與熄火針設在中心分火管兩側,分火管數量為三根以上,呈圓圈式等距圍繞在中心分火管四周;托板設在分火管下方;引射器設在燃燒室下方;分火管與中心分火管的頂端為密封的,上端設有側開的出火口,下端為喇叭形進氣口;燃燒室側面設有進氣口,該進氣口沿該側面等距排列,下方設有與分火管相對應的引射孔;引射器上方設有與所述燃燒室引射孔相對應的出氣孔,側面設有進氣接頭,下方設有固定腳;它?還包括設在燃燒室外側的圓箍形活動調氣門,該調氣門上開有與所述燃燒室進氣口相對應的開孔并設有轉動柄;所述的托板設有與分火管、點火針、熄火針相對應的圓孔;所述的燃燒室上方設有與分火管、點火針、熄火針相對應的圓孔,側面設有進氣口,該進氣口沿該側面等距排列,下方設有與分火管相對應的引射孔。?
本實用新型采用了上述的技術方案,克服了背景技術的不足,提供種燃氣灶用燃燒器,它能有效解決了異物堵塞、加熱面大小及火力均勻與否,具有結構簡單、制造成本低、燃燒充分的特點。?
附圖說明
附圖1為實施例一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2為實施例二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分火管1、中心分火管2、點火針3、熄火針4、托板5、燃燒室6、引射器7、調氣門8、出火口11、進氣口12、進氣口61、引射孔62、出氣孔71、進氣接頭72、固定腳73、開孔81、轉動柄82。?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通過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的描述,使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確。?
參見附圖1,實施例一包括分火管1、中心分火管2、點火針3、熄火針4、托板5、燃燒室6、引射器7、調氣門8、出火口11、進氣口12、進氣口61、引射孔62、出氣孔71、進氣接頭72、固定腳73、開孔81及轉動柄82,燃燒室6上方的中心位置設有中心分火管5,?點火針3與熄火針4設在中心分火管5兩側,分火管1數量為三根以上,呈圓圈式等距圍繞在中心分火管2四周;托板5設在分火管1下方;引射器7設在燃燒室6下方;分火管1與中心分火管2的頂端為密封的,上端設有側開的出火口11,下端為喇叭形進氣口12;燃燒室6側面設有進氣口61,該進氣口61沿該側面等距排列,下方設有與分火管1、中心分火管2相對應的引射孔62;引射器7上方設有與所述燃燒室6引射孔相對應的出氣孔71,側面設有進氣接頭72,下方設有固定腳73;所述的托板5設有與分火管2、點火針3、熄火針4相對應的圓孔;所述的燃燒室6上方設有與分火管2、點火針3、熄火針4相對應的圓孔,側面設有進氣口61,該進氣口61沿該側面等距排列,下方設有與分火管2相對應的引射孔62。?
工作時,燃氣從進氣接頭72進入引身器7從出氣孔71出來到引射孔62,氧氣從進氣口61進入燃燒室6與燃氣第一次混合,混合燃氣從進氣口12進入分火管1、中心分火管2從出火口11噴出與氧氣進行第二次混合,點火針3發出火花點燃混合燃氣,遇到熄火,熄火針4將信號發給控制器,控制器切斷燃氣。?
實施例二還包括設在燃燒室6外側的圓箍形活動調氣門8,該調氣門8上開有與所述燃燒室6進氣口61相對應的開孔81并設有轉動柄81。?
工作時,通過轉動柄81來帶動調氣門8,控制調氣門8的開孔81與燃燒室6進氣口61的錯開間隙,從而控制燃燒室6的進氣量,調整燃氣的混合濃度,以調整燃氣的燃燒效果。?
通過上述的結構和原理的描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理解,本實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在本實用新型基礎上采用本領域公知技術的改進和替代均落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由各權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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