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帶有保護氣槽的平臺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220566013.1 | 申請日: | 2012-10-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2963761U | 公開(公告)日: | 2013-06-05 |
| 發明(設計)人: | 耿隆征;鄔紅兵;殷金揚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南造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3K9/32 | 分類號: | B23K9/32;B23K9/16;B23K37/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華專利事務所 31219 | 代理人: | 鐘玉敏 |
| 地址: | 201913 上***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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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帶有 保護 平臺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用于船舶制造的輔助工具,特別是涉及一種用于在焊接鈦合金船體分段時帶有保護氣槽的平臺裝置。
背景技術
近年來,我國鈦合金工業有了長足的發展,鈦合金的應用領域不斷擴大,由于鈦合金材質的優異性能,越來越多地受到船舶行業的重視。
在一些船舶的建造過程中,煙囪及桅桿采用鈦合金材質,如此大尺寸的鈦合金船體分段建造,其結構件焊接均采用鎢極氬弧焊。船體分段建造主要難度在于變形控制及惰性氣體保護。
由于鈦合金具有一定的特性,板材不能直接與鋼質接觸。一般情況下,設計建造分段方案是以前壁為基準面,在胎架上進行臥造及總組,由于前、后、左右側壁板及平臺亦在胎架上建造,而鈦合金專用胎架亦采用桁架式胎架,各分段胎架所用的角鋼(100×100×10mm)材料最少需200~300米。因材質不同,分段壁板與胎架角鋼連接固定的模板,均需采用6×100×150mm的鈦合金模板,經預先拉線鉆角鋼與鈦膜板上的螺孔(需保證直線度),通過螺栓與縱、橫相交的角鋼固定。鈦合金模板與模板間距設置為200mm。鋪好板后用TIG點訂焊,將壁板固定。由于鈦合金材料特殊,板材結構正面施焊時,反面(胎架面及結構件的另一面)還需不斷的填充保護氬氣,否則焊后會影響鈦合金材質。綜上所述,在桁架式胎架上制造鈦合金分段施工難度大,施工難點主要有:
1、結構件焊接需充氣保護,胎架面充氣無法實施,桁架式胎架由角鋼組成,縱、橫交錯,放置氣體保護工裝有很大困難,且需大量的焊接填充焊材(鈦合金焊絲)及輔助材料;
2、大量的鈦模板與板材固定定位,仰焊的施工強度高,并產生大量馬腳需打磨修補,既增加工作量效力提不高,又影響產品質量及外觀美觀性;
3、分段在胎架上建造,結構件焊接時會產生焊接變形。由于鈦合金大面積火工矯正尚未成熟,故焊后變形難以處理。
4、由于鈦合金材料昂貴,而建造胎架需用大量的鈦模板,(每米角鋼上需配置鈦模板4塊),鈦膜板價格不菲,因此建造成本很大。
實用新型內容
鑒于以上所述現有技術的缺點,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用于焊接鈦合金船體分段時帶有保護氣槽的平臺裝置,用于克服上述現有技術中反面氣體保護不足和難以控制變形的缺陷。
為實現上述目的及其他相關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帶有保護氣槽的平臺裝置,包括頂部為一平面的平臺,所述平面上鋪設有多片間隙排布的拼板,相鄰拼板間的所述間隙構成保護氣槽。
進一步地,所述保護氣槽的間距為船舶的肋位間距。
進一步地,所述平臺包括一框架底座和安裝于所述框架底座上的水平放置的平板。
進一步地,所述框架底座由槽鋼縱橫交錯焊接而成。
進一步地,所述平板為厚16-20mm的鋼板。
進一步地,所述拼板為厚5mm的不銹鋼板。
進一步地,所述保護氣槽寬度為30mm。
進一步地,所述保護氣槽內貼有錫紙。
通過以上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技術效果:
本實用新型一種帶有保護氣槽的平臺裝置,制作成本低廉,可以反復使用,施工方便、操作靈活、工作效率得到了極大地提高,適用于大批量鈦合金船體分段建造時的焊接工作,攻克了反面氣體保護不足的技術難點,而且焊接變形也得到了良好控制。
附圖說明
圖1為一種帶有保護氣槽的平臺裝置的俯視圖。
圖2為圖1的側視圖。
圖3為圖2中圓圈所示的局部放大示意圖。
元件標號說明:
1——框架底座;
2——平板;
3——拼板;
4——保護氣槽。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其他優點及功效。
請參閱圖1至圖3。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實用新型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一”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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