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帶可折疊式護欄的施工升降機翻板門有效
| 申請號: | 201220564301.3 | 申請日: | 2012-10-3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2897705U | 公開(公告)日: | 2013-04-24 |
| 發明(設計)人: | 劉躍進;王化龍;李向輝;程惠祺;賀偉萍;趙洪亮;黃玉禎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州市京龍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B5/00 | 分類號: | B66B5/00;B66B13/30;B66B11/02 |
| 代理公司: | 廣州三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44202 | 代理人: | 張帥 |
| 地址: | 510880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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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折疊式 護欄 施工 升降機 翻板門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升降機技術領域,尤其涉及帶可折疊式護欄的施工升降機翻板門。
背景技術
現有專利:一種設有翻板門的施工電梯(ZL?201020571896.6),它的大致內容為:一種設有翻板門的施工電梯,包括設有上梭門的籠式施工電梯,在施工電梯底部前端通過銷軸連接有翻板門,并且在翻板門與上梭門之間連接有鋼絲繩,鋼絲繩支撐安裝在施工電梯的籠架上的滑輪上。該施工電梯的安全護欄焊接在翻板門上,關閉的時候安全護欄直接插進籠內,占用籠內空間,且開關時容易撞擊到人或貨物。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結構簡單、使用安全方便的帶可折疊式護欄的施工升降機翻板門,以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帶可折疊式護欄的施工升降機翻板門,包括設有上開門和翻板門的施工升降機,所述上開門與所述施工升降機滑動連接,在所述施工升降機底部前端通過銷軸連接有翻板門的一端,所述翻板門與所述上開門通過鋼絲繩連接,所述施工升降機的籠架頂部設有上繩輪,所述施工升降機的籠架中部設有下繩輪,所述鋼絲繩支撐安裝在所述上繩輪和下繩輪上,還包括連桿結構安全護欄,所述連桿結構安全護欄包括搖桿、連接桿Ⅰ和連接桿Ⅱ,所述搖桿的一端與所述翻板門的另一端鉸接,所述搖桿的另一端與連接桿Ⅰ的一端鉸接,所述連接桿Ⅰ的另一端與升降機籠架鉸接,所述連接桿Ⅱ的一端與搖桿的中部鉸接,所述連接桿Ⅱ的另一端與升降機籠架鉸接。
作為一種改進,所述翻板門與所述施工升降機連接的一端設有卡緊部件。
作為一種改進,此種翻板門可安裝在吊籠的側邊,開關時比較靈活可靠。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吊籠上設有帶可折疊安全護欄的翻板門,可作為一個工作平臺供工作人員使用,方便了高空作業施工,關閉時翻板門的護欄可折疊收納,節省了籠內空間,消除了固定護欄開關時容易撞擊到人或貨物的安全隱患。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型新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翻板門關閉狀態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型新的翻板門開啟狀態的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的翻板門的卡緊部件的局部放大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說明書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如圖所示,一種帶可折疊式護欄的施工升降機翻板門,包括設有上開門2和翻板門3的施工升降機1,所述上開門2與所述施工升降機1滑動連接,在所述施工升降機1底部前端通過銷軸連接有翻板門3的一端,所述翻板門3與所述上開門2通過鋼絲繩連接,所述施工升降機的籠架頂部設有上繩輪(6),所述施工升降機的籠架中部設有下繩輪(7),所述鋼絲繩支撐安裝在所述上繩輪(6)和下繩輪(7)上,還包括連桿結構安全護欄4,所述連桿結構安全護欄4包括搖桿41、連接桿Ⅰ42和連接桿Ⅱ43,所述搖桿41的一端與所述翻板門3的另一端鉸接,所述搖桿41的另一端與連接桿Ⅰ42的一端鉸接,所述連接桿Ⅰ42的另一端與升降機籠架鉸接,所述連接桿Ⅱ43的一端與搖桿41的中部鉸接,所述連接桿Ⅱ43的另一端與升降機籠架鉸接。
如上所述的帶可折疊式護欄的施工升降機翻板門,所述翻板門3與所述施工升降機1連接的一端設有卡緊部件5。
如上所述的帶可折疊式護欄的施工升降機翻板門,此種翻板門3可安裝在吊籠的側邊。
當翻板門3開啟時,主要用手把翻板門3往外推,由翻板門3帶動鋼絲繩,鋼絲繩帶動上開門2,從而把上開門2打開,同時通過鉸鏈將力傳給連桿結構安全護欄4,帶動連桿結構安全護欄4展開,形成護欄;當翻板門翻轉90°時,所述翻板門3與所述施工升降機1連接的一端設有的卡緊部件5即發揮作用,限制其繼續翻轉。當翻板門需要關閉時,只需向下拉動所述上開門2,由上開門2帶動鋼絲繩,鋼絲繩帶動翻板門3,而翻板門通過鉸鏈將力傳給連桿結構安全護欄4,連桿結構安全護欄4收起,最終達到把翻板門關上同時把安全護欄緊貼在側門的門柱上。
以上內容是結合具體的優選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所作的進一步詳細說明,不能認定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只局限于這些說明。對于本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簡單推演或替換,都應當視為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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