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電動吸塵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220468239.8 | 申請日: | 2012-09-14 |
| 公開(公告)號: | CN202981885U | 公開(公告)日: | 2013-06-12 |
| 發明(設計)人: | 廣田滿久 | 申請(專利權)人: | 夏普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A47L9/24 | 分類號: | A47L9/24;A47L9/3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11323 | 代理人: | 權鮮枝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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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 吸塵器 | ||
1.一種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具備手持柄,上述手持柄設于連接管與連接軟管之間,在使用時把持上述手持柄而使吸塵器主體或者吸入口體移動,?
上述手持柄具備:?
連結部,其具有連接上述連接管的第1連結管部和連接上述連接軟管的第2連結管部;?
把手部,其從上述連結部向上方分支設置;以及?
手持操作部,其控制設于上述吸塵器主體內部的電動鼓風機;?
上述手持操作部的至少一部分以相對于第1連結管部的中心軸和第2連結管部的中心軸在其前方朝向上方配置的方向具有角度的方式從上述把手部延伸設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手持操作部設于上述把手部的從上表面凹狀下陷的面。?
3.根據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還具備凸部,上述凸部設于上述把手部的下表面,當把持上述把手部時與把持的手指抵接,?
上述手持操作部比上述凸部靠前方設置。?
4.一種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具備手持柄,該手持柄設于連接管與連接軟管之間,在使用時把持上述手持柄使吸塵器主體或者吸入口體移動,?
上述手持柄具備:?
連結部,其連接上述連接管和上述連接軟管;?
把手部,其從上述連結部向上方分支設置;以及?
手持操作部,其設于上述把手部的前方,控制設于上述吸塵器主體內部的電動鼓風機,?
上述手持操作部的至少一部分相對于上述把手部朝向上方傾斜。?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手持操作部設于上述把手部的從上表面凹狀下陷的面。?
6.根據權利要求4或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還具備凸部,上述凸部設于上述把手部的下表面,當把持上述把手部時與把持的手指抵接,?
上述手持操作部比上述凸部靠前方設置。?
7.一種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具備手持柄,上述手持柄設于連接管與連接軟管之間,在使用時把持上述手持柄使吸塵器主體或者吸入口體移動,?
上述手持柄具備:?
連結部,其連接上述連接管和上述連接軟管;?
把手部,其從上述連結部向上方分支設置;?
手持操作部,其從上述把手部向前方延伸設置,控制上述電動鼓風機;以及?
支柱,其從上述連結部向上方分支設置,與上述手持操作部相連,?
上述手持操作部的至少一部分比上述支柱靠上述把手部側設置。?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還具備:?
控制基板,其設于上述手持柄的內部;以及?
引線,其與上述控制基板連接,?
上述引線通過上述支柱的內部。?
9.根據權利要求7或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支柱與上述手持操作部在上述手持操作部的中央附近連接。?
10.根據權利要求7或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上述手持操作部設于上述把手部的從上表面凹狀下陷的面。?
11.根據權利要求7或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還具備凸部,上述凸部設于上述把手部的下表面,當把持上述把手部時與把持的手指抵接,?
上述手持操作部比上述凸部靠前方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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