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炭粉活化爐進料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220452192.6 | 申請日: | 2012-09-0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2829591U | 公開(公告)日: | 2013-03-27 |
| 發明(設計)人: | 段作煌;胡發碧;段麗娜;段超 | 申請(專利權)人: | 重慶億豪活性炭制造廠 |
| 主分類號: | C01B31/08 | 分類號: | C01B31/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元本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11308 | 代理人: | 周維鋒 |
| 地址: | 405211 重*** | 國省代碼: | 重慶;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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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活化 進料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用于生產粉狀活性炭的生產裝置,特別涉及一種應用向炭粉活化爐中輸送炭粉原料的進料裝置。?
背景技術
粉狀活性炭又稱活性炭黑,是黑色粉末狀或顆粒狀的無定形炭,具有吸附容量大、快速過濾等特性。主要適用于各種氨基酸工業、精制糖脫色、味精工業、葡萄糖工業等。目前,生產活性炭的主要活化設備有回轉活化爐和旋風爐,但無論使用何種活化設備,在向活化爐中送入炭粉原料前都需要對炭粉原料進行預熱處理,主要是烘干炭粉原料中的水分,使其在爐內能夠充分燃燒。如果炭粉原料不經過預熱烘干處理就加入到爐體內,會使其生產的粉狀活性炭的品質無法達到工業生產所需的要求。由于在現有技術中沒有專門對炭粉原料進行預熱的機械設備,所以很多時候都是炭粉原料在不經預熱的情況下就直接加入到活化爐中進行活化,這將嚴重影響活性炭產品的品質。?
發明內容
有鑒于此,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炭粉活化爐進料裝置,該炭粉活化爐進料裝置經過必要的改進具備了對炭粉原料進行預熱的功能,解決了現有技術中難以對炭粉原料進行預熱的問題。?
本實用新型通過以下技術手段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本實用新型的炭粉活化爐進料裝置,包括螺桿加料器和文丘里管,所述螺桿加料器的出料端與文丘里管的引射口相連通,所述文丘里管的工作氣流通道與設置于活化爐頭部的進料口相連通,所述螺旋加料器沿活化爐的軸向設置于活化爐的筒形側壁上,并與活化爐的筒形側壁緊密貼合。?
進一步,所述螺桿加料器包括傳動電機、箱體、料斗和螺旋料桿,所述料斗設置于螺桿加料器的進料端,所述螺旋料桿設置于箱體內部,所述傳動電機的轉軸與螺旋料桿傳動連接。?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的炭粉活化爐進料裝置,包括螺桿加料器和文丘里管,所述螺桿加料器的出料端與文丘里管的引射口相連通,所述文丘里管的工作氣流通道與設置于活化爐頭部的進料口相連通,所述螺旋加料器沿活化爐的軸向設置于活化爐的筒形側壁上,并與活化爐的筒形側壁緊密貼合。將螺桿加料器沿活化爐的軸向設置于活化爐的筒形側壁上,其目的是利用活化爐筒形側壁的余熱來對螺桿加料器中輸送的炭粉原料進行預熱,以達到對炭粉原料進行烘干的目的,而且由于預熱過程所使用的熱量來自于活化爐活化反應時的余熱,因此本實用新型還具有節能的效果。?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描述。?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炭粉活化爐進料裝置設置于活化爐頂部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說明,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的炭粉活化爐進料裝置,包括螺桿加料器1和文丘里管2,所述螺桿加料器1具有一個進料端11和一個出料端12,所述螺桿加料器1的出料端12與文丘里管2的引射口21相連通,所述活化爐3呈圓筒形,活化爐3的頭部設置有一個進料口31,所述文丘里管2的工作氣流通道22分別與風機4和進料口31相連通,所述螺旋加料器1沿活化爐3的軸向設置于活化爐3的筒形側壁32上,并與活化爐3的筒形側壁32緊密貼合。所述螺桿加料器1包括傳動電機13、箱體14、料斗15和螺旋料桿16,所述料斗15設置于螺桿加料器1的進料端11,所述螺旋料桿16設置于箱體14內部,所述傳動電機13的轉軸17與螺旋料桿16傳動?連接。在本實施例中,螺桿加料器21的箱體14沿活化爐1的軸向設置于活化爐1筒形側壁32的頂部,因為活化爐1筒形側壁32的頂部具有較高的熱量,所以利用此處余熱來對螺桿加料器21中輸送的炭粉原料進行烘干具有最好的效果。?
工作時,炭粉原料從料斗15進入到箱體14內部,在螺旋料桿16的轉動下沿活化爐的軸向輸送至螺桿加料器1的出料端12。同時風機4向文丘里管2中通入高速流動的氣體,該高速流動的氣體在文丘里管2與螺桿加料器1的連接處形成負壓,炭粉原料在負壓的吸引下經進料口31進入到活化爐內部進行活化反應。上述工作過程不但完成了向活化爐內部進行給料的目的,同時也完成了對炭粉原料進行預熱烘干的目的,而且在預熱過程中未采用任何外界熱量,因此還達到了節能的效果。?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發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發明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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