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激光可重寫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599296.4 | 申請日: | 2012-12-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204002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7-17 |
| 發明(設計)人: | 淺井敏明;堀田吉彥;川原真哉;石見知三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理光 |
| 主分類號: | B41J2/435 | 分類號: | B41J2/43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王冉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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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激光 重寫 設備 | ||
1.一種激光可重寫設備,其位于傳輸路徑的一側或另一側上,其上附著有熱可逆記錄介質的待傳輸物體按預定傳輸方向通過該傳輸路徑傳輸,該激光可重寫設備向該熱可逆記錄介質發射激光并重寫圖像,所述激光可重寫設備包括:
圖像擦除設備,該圖像擦除設備向已記錄圖像的熱可逆記錄介質發射激光并擦除該圖像;
圖像記錄設備,該圖像記錄設備位于所述圖像擦除設備的預定傳輸方向的下游,通過向其上圖像已經被圖像擦除設備擦除的熱可逆記錄介質照射激光來記錄新圖像;
該圖像擦除設備和圖像記錄設備在預定傳輸方向的相同側的端部處具有相應的激光發射部,激光通過該激光發射部發射。
2.如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激光可重寫設備,其中:
該圖像擦除設備和圖像記錄設備具有相應的外罩;
該圖像擦除設備的激光發射部設于該圖像擦除設備的外罩上、在預定傳輸方向的上游側的端部處;
該圖像記錄設備的激光發射部設于該圖像記錄設備的外罩上、在預定傳輸方向的上游側的端部處。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重寫記錄裝置,其中:
該圖像擦除設備和圖像記錄設備具有相應的外罩;
該圖像擦除設備的激光發射部設于該圖像擦除設備的外罩上、在預定傳輸方向的下游側的端部處;
該圖像記錄設備的激光發射部設于該圖像記錄設備的外罩上,在預定傳輸方向的下游側的端部處。
4.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可重寫記錄裝置,其中:
該圖像擦除設備和圖像記錄設備彼此靠近地布置。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可重寫記錄裝置,其中:
該圖像記錄設備的中心與圖像記錄設備的激激光發射部的中心之間相對于預定傳輸方向的距離等于所述圖像擦除設備的中心與該圖像擦除設備的激激光發射部的中心之間相對于預定傳輸方向的距離。
6.如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可重寫記錄裝置,其中:
該圖像擦除設備沿預定傳輸方向的最上游側的邊緣與該圖像記錄設備沿預定傳輸方向的最下游側的邊緣之間的距離小于待傳輸物品沿預定傳輸方向的長度的2倍。
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可重寫記錄裝置,其中:
該圖像擦除設備的激光發射部的預定傳輸方向的最上游側邊緣與該圖像記錄設備的激光發射部的預定傳輸方向的最下游側的邊緣之間的距離大于待傳輸物品的預定傳輸方向的長度。
8.如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可重寫記錄裝置,其中:
該圖像擦除設備和圖像記錄設備分別具有發出激光的光源以及將該光源發出的激光引導至激光發射部的光學系統。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重寫記錄裝置,其中:
該圖像擦除設備和圖像記錄設備分別具有容納相應光學系統的外罩,各外罩具有兩個鄰近的側壁;且
至少該圖像擦除設備或圖像記錄設備的激光發射部設于所述兩個鄰近側壁中的一個上。
10.如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可重寫記錄裝置,其中:
至少該圖像擦除設備或圖像記錄設備的光源包括半導體激光器。
11.如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可重寫記錄裝置,其中:
該熱可逆記錄介質包括:
支撐元件;和
熱可逆記錄層,該熱可逆記錄層設置于該支撐元件上,包括吸收特定波長的光并將光轉化成熱量的光熱轉化材料、無色染料和可逆性顯影劑,該熱可逆記錄層具有根據溫度可逆變化的色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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