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警示燈柱在審
| 申請號: | 201210578952.2 | 申請日: | 2012-12-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86959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7-03 |
| 發明(設計)人: | C·赫勒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韋爾馬控股有限及兩合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8B5/36 | 分類號: | G08B5/3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吳鵬;馬江立 |
| 地址: | 德國里特海***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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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警示 燈柱 | ||
1.一種警示燈柱,該警示燈柱用于以光學方式指示出技術設備——如機床、設備、汽車或類似設備——的至少一種運行狀態,包括至少一個警示單元(1),所述至少一個警示單元至少具有警示發光元件和/或發光二極管和/或警示發聲器,其中在警示燈柱的縱軸線方向上與所述警示單元(1)相接地設有保持裝置(2),其中所述警示單元(1)具有至少一個基本構造成管件(8)的殼部件(8)用于包繞警示發光元件和/或發光二極管和/或警示發聲器,其特征在于,保持裝置(2)和所述警示單元(1)的殼部件(8)設計成能被可見光穿透的柱元件(1、2、8)。
2.根據權利要求1或根據權利要求1前序部分所述的警示燈柱,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燈柱具有基本上在殼部件(8)和保持裝置(2)上延伸的連續的統一的外殼(1、2)。
3.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警示燈柱,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持裝置(2)主要由與警示單元(1)的殼部件(8)類似的管件(2、8)構成,其中,沿警示燈柱的縱軸線方向觀察所述保持裝置(2)的管件(2、8)具有與所述殼部件(8)的管件(2、8)不同的長度。
4.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警示燈柱,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部件(8)和保持裝置(2)的管件(2、8)和/或外殼(1、2、8)具有基本相同的外徑。
5.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警示燈柱,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持裝置(2)和所述警示單元(1)的殼部件(8)設計成透明玻璃管件(2、8)。
6.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警示燈柱,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單元(1)和/或保持裝置(2)具有至少一個用于傳導電能和/或電信號的電導體(4)。
7.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警示燈柱,其特征在于,所述導體(4)具有至少一個透光的和/或玻璃透明的電絕緣部。
8.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警示燈柱,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導體(4)具有小于等于0.05毫米的導體橫截面。
9.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警示燈柱,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導體(4)具有小于等于0.01毫米的導體橫截面。
10.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警示燈柱,其特征在于,設有粘接結構(6)用于使警示單元(1)和/或殼部件(8)與保持裝置(2)和/或與另外的警示單元(1)和/或另外的殼部件(8)和/或與頂蓋部件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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