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使用移動通信裝置申請金融憑證的系統及其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575295.6 | 申請日: | 2012-12-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077461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01 |
| 發明(設計)人: | 劉根田;翁維仁;盧郁中;李季壕;蔡靜芬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20/40 | 分類號: | G06Q20/40;G06Q20/32;H04W12/06 |
| 代理公司: | 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王茹;曾旻輝 |
| 地址: | 中國臺灣桃***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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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使用 移動 通信 裝置 申請 金融 憑證 系統 及其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是為一種使用移動通信裝置申請金融憑證的系統及其方法,特別是供移動用戶通過移動通信網絡,輸入其金融賬號、身份證字號、以及憑證申請相關的數據后,由手機金融憑證管理系統協助處理身份認證及由金融憑證注冊中心處理所述憑證的申請作業。?
背景技術
公鑰基礎設施是由具公信力的第三認證中心,檢核使用者身份后核發,其內容是表彰持有者具有的身份與能力,目前公鑰基礎設施在網絡的應用已越來越普遍,它就如同用戶的網絡身份證及數字印章一樣,是目前因特網上最常用來辨識身份的一種機制。公鑰基礎設施(Public?Key?Infrastructure,PKI)技術,具有身份確認性、數據完整性、數據隱密性、交易不可否認性等特點。?
金融憑證是由經濟部審核通過的憑證機構,依財政部主管機關規定,核發用于金融領域(如網絡銀行、證券下單等)的電子憑證。因為金融憑證即代表使用者身份,故在申請時都必定會要求申請人臨柜申請,除填寫申請文件之外,亦須提供申請人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帶照片的身份證、駕照等)及印鑒。?
目前最常見的金融憑證已廣泛應用于金融證券業,就是當用戶欲向金融證券業申請一張金融憑證時,須親自至所述證券公司臨柜填寫窗體申請并出示身份證證件證明,此外證券公司會要求用戶再親自至合作銀行另外新開立證券授權扣款賬戶,這樣的辦理程序實在是復雜又不方便的。?
而中國臺灣專利號I340579為一種于提供令計算機為電子移動裝置向服務器申請電子憑證及索取秘密密鑰的系統;所述憑證利用具有較佳的電子憑證管理以及網絡聯機功能的計算機向服務器申請電子憑證及索取秘密密鑰,而所述服務器再發出身份驗證請求訊號向所述電子移動裝置請求確認,并于確認后傳送電子憑證至所述電子移動裝置。而中國臺灣專利號I307235是通過用戶鍵入電話號碼等簡訊內容后,傳送至短訊服務通信系統,且由所述通信系統驗證確認?簡訊來源的電話是否與所述簡訊內容的電話號碼一致,藉以通過認證完成憑證申請,然此專利僅以仰賴用戶申辦移動設備時的認證數據為基礎,然若任何人取得所述移動電話皆可輕易假冒他人申請憑證,因此明顯無法滿足更高安全性需求的金融憑證應用。?
由此可見,上述傳統方式仍有諸多缺失,不是一個良善的設計,而亟待加以改良。?
發明內容
此專利目的是提供用戶可通過移動通信裝置于在線申請金融憑證的申請系統,而不需要像以往申請方式,須持身份證證明數據于發行單位申請,而是通過移動通信裝置便可請輕松申請憑證,并應用所述金融憑證進行交易或金融付款或繳費等應用服務。?
此專利另一目的是提供可于在線申請金融憑證的移動通信裝置,同時為降低移動通信裝置數據(含憑證數據)外泄盜用風險,本專利結合了用戶個人識別號碼(Personal?Identity?Number,PIN碼)、移動設備國際移動設備辨識碼(InternationalMobile?Equipment?Identity?number,IMEI)、用戶身份模塊(Sub?scriber?IdentityModule,即SIM卡)的國際移動用戶辨識碼(International?Mobile?SubscriberIdentity,IMSI)來加密保護用戶數據(含憑證文件、金融數據、用戶基本數據),也就是若無法獲知用戶PIN碼、取得所述移動通信裝置、或申請的SIM卡,則便無法取用置于移動通信裝置的憑證。?
此專利再一目的是采取分離設計以符合現行金融憑證發行作業原則,提供手機憑證管理系統,專職受理手機金融憑證申請需求及管理手機的金融憑證應用功能,且負責驗證移動通信設備用戶、金融賬戶身份認證。?
此專利再一目的是采取分離設計以符合現行金融憑證發行作業原則,提供金融憑證注冊管理系統,以前述手機憑證管理系統的認證為基礎,受理手機的憑證申請,并傳送所述憑證申請的憑證文件至所述手機。?
達成上述創作目的,本專利是采取分離架構設計,提出符合現行金融憑證發行作業原則的一種提供移動通信裝置于在線申請金融憑證的申請系統,并由?移動通信裝置、手機金融憑證管理系統、移動通信網絡提供者、電信系統、至少一個金融系統、金融憑證注冊中心、以及金融憑證管理中心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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