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吸頂燈蓋板連接結構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210541690.2 | 申請日: | 2012-12-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017099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4-03 |
| 發(fā)明(設計)人: | 西蒙·克里斯托弗·史密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亞明照明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V17/16 | 分類號: | F21V17/16 |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華專利事務所 31219 | 代理人: | 雷紹寧 |
| 地址: | 201801 上海***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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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吸頂燈 蓋板 連接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吸頂燈,特別是涉及一種吸頂燈蓋板連接結構。
背景技術
LED吸頂燈是一種新型燈具,采用LED作為其光源,由于LED吸頂燈具有光效高、低損耗、低能耗、投光性能好、壽命長、易控制、免維護、安全環(huán)保等優(yōu)點,被廣泛應用于家庭、辦公等多種場合。如圖1所示,LED吸頂燈包括燈盤1、燈罩2、以及固定在燈盤1背面的驅動盒3,所述燈盤1內固定設有LED電路板4。所述驅動盒3為一圓環(huán),驅動盒3放置有電源電路板以及感應電路板,所述電源電路板與LED電路板4相連接,所述感應電路板用于感應照明區(qū)域內是否有人,用于控制電源電路板給LED電路板4的通電、斷電。驅動盒3固定在所述燈盤1的頂面上,驅動盒3中間放置一適配器5,見圖2,再在驅動盒3的頂面上連接一蓋板6,使吸頂燈整體外觀美觀。
目前,驅動盒3與蓋板6的連接大多采用螺釘固定連接,但吸頂燈在最終出廠前,需要反復合上或打開蓋板6,則螺釘連接方式不利于蓋板6的快速打開。另外,重復取出或釘入螺釘會對驅動盒3和蓋板6造成一定的損壞。
發(fā)明內容
鑒于以上所述現(xiàn)有技術的缺點,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提供一種便于蓋板合上和打開的吸頂燈蓋板連接結構。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吸頂燈蓋板連接結構,包括驅動盒以及置于驅動盒頂面上的蓋板,所述蓋板底面上設有向下突出的上卡爪,所述驅動盒內固定設有鎖扣,所述鎖扣上端設有下卡爪,所述上卡爪兩側均設有突出部,所述下卡爪內部兩側均設有卡槽,所述上卡爪置于所述下卡爪中、且所述突出部卡在所述卡槽內;所述鎖扣包括固定設在所述驅動盒內的外殼,所述外殼內設有一鎖芯,所述鎖芯上端設有一通孔,所述通孔內設有一轉軸,所述轉軸端部固定連接一連桿,所述連桿下端外側設有一凸起,所述外殼內還設有一彈簧,所述彈簧上端伸入鎖芯內、且與轉軸底面相接觸,所述外殼一側內壁上固定設有一楔塊,所述楔塊位于所述凸起的下方,所述楔塊下端設有一與所述凸起相適配的偏心槽;所述下卡爪設在鎖芯上端、且與鎖芯彈性連接。
優(yōu)選地,所述上卡爪為兩個,對稱設在蓋板兩端。
進一步地,所述蓋板中間向上隆起。
優(yōu)選地,所述轉軸的截面為半圓形,包括一平直頂面和一圓弧底面,所述彈簧與圓弧底面相接觸。
進一步地,所述外殼內固定設有一導向柱,所述彈簧下端套在所述導向柱上。
優(yōu)選地,所述外殼另一側上開設有一滑槽,所述鎖芯外表面上設有一限位塊,所述限位塊置于所述滑槽內。
如上所述,本發(fā)明涉及的吸頂燈蓋板連接結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該吸頂燈蓋板連接結構中,蓋板與驅動盒通過上卡爪與鎖扣的配合實現(xiàn):當蓋板按下時,上卡爪鎖在鎖扣內,進而使蓋板與驅動盒固定連接;當蓋板再次按下時,上卡爪從鎖扣中分離出,進而使蓋板與驅動盒分離,故蓋板的合上與打開非常方便,進而便于操作人員進行安裝、檢測、維修等作業(yè)。
附圖說明
圖1為現(xiàn)有技術中吸頂燈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驅動盒和蓋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圖3的A-A向剖視圖。
圖5為本發(fā)明中鎖扣的結構示意圖。
圖6為圖5的B-B向剖視圖。
圖7為圖6的C向視圖。
圖8為本發(fā)明中鎖芯的結構示意圖。
圖9、圖10、圖11為本發(fā)明中連桿與楔塊的連接示意圖。
圖12為本發(fā)明另一實施例中轉軸與連桿的結構示意圖。
圖13為圖12的D向視圖。
圖14為圖12中連桿的初始狀態(tài)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發(fā)明的其他優(yōu)點及功效。
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發(fā)明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發(fā)明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發(fā)明可實施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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