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帶時效標簽的電子現金與發行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1210480893.5 | 申請日: | 2012-11-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839336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6-04 |
| 發明(設計)人: | 惠公 | 申請(專利權)人: | 惠公 |
| 主分類號: | G07G1/00 | 分類號: | G07G1/0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100085 北京***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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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時效 標簽 電子 現金 發行 系統 | ||
所屬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電子現金與發行系統,尤其是一種帶時效標簽的電子現金與發行系統。?
背景技術
目前,公知的電子現金與發行系統,發行的電子現金沒有加載時效標簽,發行管理軟件系統亦不夠科學,充入電子錢包的電子現金會伴隨著電子錢包的遺失或者電子錢包某種原因損壞而無法找回,造成電子錢包用戶不應有的金錢損失。?
人們渴望一種能夠找回遺失或者某種原因損壞電子錢包中電子現金的“電子現金與發行系統”問世。?
發明內容
為了解決現有電子錢包中電子現金會伴隨著電子錢包的遺失或者某種原因損壞而無法找回的問題,本發明提供一種帶時效標簽的電子現金與發行系統,把這種帶時效標簽的電子現金充入電子錢包中,并且在本發明發行系統中發行,如果出現電子錢包遺失,電子錢包中的電子現金可以到原發行電子銀行的發行網點掛失找回。?
本發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在當前公知發行的電子現金上加一時效標簽,充入電子錢包中,電子錢包用戶在時效期內將充入的電子現金用完,超過時效期的電子現金不能在POS機具上“閃付”,需要向原發行電子銀行的發行網點兌換新的電子現金。?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發行使用這種帶時效標簽的電子現金,當電子錢包遺失或者某種原因損壞,用戶可以先到原發行電子銀行的發行網點申請“電子現金報失”,超過所報失的電子現金有效期后,用戶就可以持《電子現金報失單》到原發行電子銀行的發行網點申請對個人最后一期兌換的電子現金進行清結。電子錢包用戶最后一期兌換的電子現金金額減掉原發行電子銀行的發行網點收到收單銀行結轉給該電子錢包用戶“閃付”該期電子現金總金額的余數,即是電子錢包用戶報失的電子現金金額,從而找回報失的電子現金。?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明進一步說明。?
附圖是本發明系統架構原理示意圖。?
圖中:1.金融智能卡讀寫器,2.電子錢包,3.閃付POS,4.電子銀行服務器。?
具體實施方式
在圖中,根據電子錢包用戶的申請,將其交付的一定金額的貨幣現金或者銀行卡上的資金轉化為等額的電子現金序列數據流,加載上30天有效期標簽,通過金融智能卡讀寫器(1)?將其寫入電子錢包(2);當電子錢包用戶需要購買某商戶的商品或者服務時,商戶操作閃付POS(3)發出閃付收款指令,電子錢包用戶將電子錢包(2)靠近閃付POS(3),閃付POS(3)讀取電子錢包(2)中的電子現金,如果是在有效期內,閃付POS(3)將完成收款指令,即會按照閃付POS(3)發出的閃付收款指令金額將電子錢包(2)中等額電子現金扣劃到閃付POS(3)電子現金存儲器中,到結賬時上線經收單銀行傳送到電子現金原發行電子銀行服務器(4)進行銀行賬務處理;如果是超過有效期電子現金,閃付POS(3)顯示“電子現金超過有效期”提示,拒絕執行閃付收款命令,用戶可以持電子錢包到電子現金原發行電子銀行去兌換新的電子現金?
當出現某種原因導致電子錢包遺失或者損壞時,電子錢包用戶可以先到電子現金原發行電子銀行的發行網點申請“電子現金報失”,超過所報失的電子現金有效期后,用戶就可以持《電子現金報失單》到原發行電子銀行的發行網點申請對個人最后一期兌換的電子現金進行清結。電子錢包用戶最后一期兌換的電子現金金額減掉原發行電子銀行的發行網點收到收單銀行結轉給該電子錢包用戶“閃付”該期電子現金總金額的余數,即是電子錢包用戶報失的電子現金金額,從而找回報失的電子現金。有關其它電子現金技術以及軟件開發代碼均屬于本領域一般公知公用技術,不屬于本專利的保護范疇,故在此略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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