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無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210477085.3 | 申請日: | 2012-11-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944651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2-27 |
| 發(fā)明(設計)人: | 李越 | 申請(專利權)人: | 蘇州啟山電器技術開發(fā)事務所(普通合伙) |
| 主分類號: | G01N33/00 | 分類號: | G01N33/00;G01N33/22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15001 江蘇省蘇州市工***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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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空氣質量 檢測 系統(tǒng)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分析儀器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
背景技術
隨著工業(yè)的發(fā)展,人類的居住環(huán)境日漸惡化,空氣質量也不斷下降,因此對空氣質量的檢測日益引起人們的注意。室內的主要污染物有甲醛、氨、苯、氡等,當這些污染物達到一定的濃度,會對人體產生很大的損害,甚至會致人死命。
室內空氣質量的檢測通常需要使用專用的檢測設備來檢測,而現有的室內空氣質量檢測裝置具有單一性,只能針對一種特定的氣體進行檢測,同時檢測多種氣體這需要多種設備,占地面積大,使用不方便,并且這些設備多造價高昂,不適合于日常居室內的空氣質量檢測。
發(fā)明內容
(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其能夠針對多種空氣污染物進行檢測,并且具有結構簡單、使用方便、成本低等特點。
(二)技術方案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包括:
多個傳感器模塊,用于獲取室內不同區(qū)域中的空氣污染物含量;
zigbee通信模塊,與微控制器連接,用于將傳感器模塊采集到的數據信息傳送給微控制器;
微控制器,用于對所述傳感器模塊獲取的信息進行處理,并對顯示器、報警器以及zigbee通信模塊進行控制;
報警器,用于根據微控制器的指令進行報警;
顯示器,用于根據微控制器的指令顯示經微控制器處理得到的空氣污染物含量。
前述的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中,所述微控制器包括定時模塊,與所述zigbee通信模塊連接,用于控制所述zigbee通信模塊定時傳送傳感器模塊獲取的空氣污染物含量。
前述的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中,所述微控制器包括對比模塊,與所述報警器連接,用于對所述報警器進行控制。
前述的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中,所述傳感器模塊包括:一氧化碳傳感器、二氧化碳傳感器和/或空氣質量傳感器。
前述的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中,所述微控制器包括I/O接口和A/D轉換接口,所述I/O接口連接顯示器,所述A/D轉換接口連接所述傳感器模塊。
(三)有益效果
本發(fā)明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通過在室內布置多個能夠檢測不同種類空氣污染物的傳感器模塊,采用zigbee通信模塊采集傳感器模塊獲取的數據信息,并使微控制器對數據信息進行處理,從而本發(fā)明能夠針對多種空氣污染物進行檢測,并且具有結構簡單、使用方便、成本低等特點。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方式中所述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詳細描述。以下實施例用于說明本發(fā)明,但不用來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
如圖1所示,本發(fā)明所述的一種空氣質量檢測系統(tǒng),包括:
多個傳感器模塊1,用于獲取室內不同區(qū)域中的空氣污染物含量;
zigbee通信模塊2,與微控制器3連接,用于將傳感器模塊1采集到的數據信息傳送給微控制器3;
微控制器3,用于對所述傳感器模塊1獲取的信息進行處理,并對顯示器5、報警器4以及zigbee通信模塊2進行控制;
報警器4,用于根據微控制器3的指令進行報警;
顯示器5,用于根據微控制器3的指令顯示經微控制器3處理得到的空氣污染物含量。
所述微控制器3包括定時模塊6,與所述zigbee通信模塊2連接,用于控制所述zigbee通信模塊2定時傳送傳感器模塊1獲取的空氣污染物含量。
所述微控制器3還包括對比模塊7,與所述報警器4連接,用于對所述報警器4進行控制。
所述傳感器模塊1包括:一氧化碳傳感器、二氧化碳傳感器和/或空氣質量傳感器。
所述微控制器3包括I/O接口和A/D轉換接口,所述I/O接口連接顯示器5,所述A/D轉換接口連接所述傳感器模塊1。
以上實施方式僅用于說明本發(fā)明,而并非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有關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還可以做出各種變化和變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術方案也屬于本發(fā)明的范疇,本發(fā)明的專利保護范圍應由權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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