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用于迎面碰撞的安全機構的機動車用踏板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459216.5 | 申請日: | 2012-11-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21429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4-19 |
| 發明(設計)人: | F·布爾格拉·阿爾維蘇里;Y·D·馬丁·維利拉雷霍;A·阿隆索·阿隆索;I·阿基雷·皮切爾;L·羅納·弗倫達雷納 | 申請(專利權)人: | 巴茲聯合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R21/09 | 分類號: | B60R21/09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27 | 代理人: | 黨曉林,王小東 |
| 地址: | 西班牙巴***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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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用于 迎面 碰撞 安全 機構 機動車 踏板 | ||
1.一種具有用于迎面碰撞的安全機構的機動車用踏板,所述踏板能繞聯接到支承件(10;10’)的旋轉軸(2;2’)樞轉,并且所述安全機構包括在發生迎面碰撞的情況下由于致動裝置的作用而釋放所述旋轉軸(2;2’)的釋放裝置,所述踏板的特征在于,所述釋放裝置包括:
保持構件(20;20’),在所述踏板(1;1’)的正常操作狀態下,所述保持構件布置成至少部分地插入所述支承件(10;10’)中,從而將所述旋轉軸(2;2’)保持在所述支承件(10;10’)中;
位于所述支承件(10;10’)中的至少一個引導表面(14;14’),所述引導表面在發生迎面碰撞的情況下引導所述保持構件(20;20’)相對于所述支承件(10;10’)的運動,在發生迎面碰撞的情況下,所述致動裝置作用在所述保持構件(20;20’)上,從而釋放所述旋轉軸(2;2’);以及
位于所述支承件(10;10’)中的殼體(11;11’),這些殼體布置成大體上彼此平行,這些殼體中的每個均具有封閉端(11b;11b’),所述封閉端的形狀與所述旋轉軸(2;2’)相適應,
其中,所述保持構件(20;20’)包括:至少一個臂(22,23;22’,23’),所述臂布置成緊緊地插入所述支承件(10;10’)的空腔(12;12’)中;以及段(21;21’),在發生碰撞的情況下,所述致動裝置作用在所述段上,所述臂(22,23;22’,23’)包括保持表面(22a,23a;22a’,23a’),所述保持表面保持所述旋轉軸(2;2’)抵靠所述封閉端(11b;11b’)。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踏板,其中,所述引導表面(14;14’)是彎曲表面。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踏板,其中,所述保持構件(20;20’)包括至少一個接觸表面(22b,23b;22b’,23b’),所述接觸表面與所述支承件(10;10’)的對應的所述引導表面(14;14’)相適應,所述接觸表面(22b,23b;22b’,23b’)和所述引導表面(14;14’)兩者在所述踏板(1;1’)的正常操作狀態下布置成相接觸。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踏板,其中,每個殼體(11;11’)均具有開口端(11a;11a’)。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踏板,其中,在所述踏板(1;1’)的正常操作狀態下,所述保持構件(20;20’)布置成固定到所述支承件(10;10’)。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踏板,其中,所述保持表面(22a,23a;22a’,23a’)具有大體上為圓弧的形狀,該形狀與所述旋轉軸(2;2’)的形狀相適應。
7.根據權利要求1或6所述的踏板,其中,所述空腔(12;12’)至少由所述引導表面(14;14’)和限制表面(12a;12a’)界定。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踏板,其中,在所述踏板(1;1’)的正常操作位置,所述臂(22,23;22’,23’)的表面(22d,23d;22d’,23d’)布置成面向所述空腔(12;12’)的所述限制表面(12a;12a’),并且所述支承件(10;10’)包括供收納所述臂(22,23;22’,23’)的端部(25;25’)的凹部(15;15’),在所述踏板(1;1’)的正常操作狀態下,所述限制表面(12a;12a’)和所述凹部(15;15’)將所述保持構件(20;20’)保持在所述支承件(10;10’)中。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踏板,其中,所述保持構件(20;20’)包括位于所述臂(22,23;22’,23’)的所述端部(24,25;24’,25’)上的孔(24a,25a;24a’,25a’),并且所述支承件(10;10’)包括朝向所述凹部(15;15’)的內部取向的突出部(16;16’),所述突出部(16;16’)與所述臂(23;23’)的所述孔(25a;25a’)協作,以將所述保持構件(20;20’)固定到所述支承件(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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