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程序分析系統和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210455072.6 | 申請日: | 2012-11-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06364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15 |
| 發明(設計)人: | 川口信隆;鍛忠司;山口演己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日立制作所 |
| 主分類號: | G06F21/56 | 分類號: | G06F21/56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銀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43 | 代理人: | 許靜;郭鳳麟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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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程序 分析 系統 方法 | ||
1.一種程序分析系統,其使動作驗證對象的程序在能夠任意調整時間經過速度的執行環境上動作,其特征在于,包括:
系統管理裝置,具有管理程序的分析狀況而決定時間經過速度的分析管理部;
至少一個檢測體執行裝置,具有根據由分析管理部指定的時間經過速度在上述執行環境上執行上述程序的檢測體執行部、取得上述程序在上述執行環境上的行動而作為活動記錄的活動記錄部;
至少一個活動分析裝置,具有對上述活動記錄進行分析并將上述程序的特征作為分析結果輸出的活動分析部。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分析管理部除了決定上述時間經過速度以外,還決定分析上述程序時的分析開始時刻。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分析管理部除了決定上述時間經過速度、上述分析開始時刻以外,還決定結束上述程序的分析的分析結束時刻。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分析管理部根據上述分析結果,向上述檢測體執行部指示上述程序的再分析。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分析管理部將上述程序的分析失敗的時刻作為對象,進行檢測體的再分析。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分析管理部在進行再分析時,改變上述時間經過速度。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分析管理部具有根據上述分析結果進行再分析的有無的判定的再分析規則DB。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檢測體執行部通過在計算機上對定期地向時鐘部發送信號來進行時刻管理的計時器裝置進行操作,從而調整時間經過速度。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檢測體執行部通過對上述時鐘部進行操作,來調整時間經過速度。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執行環境并不是在計算機上直接執行,而是在計算機上執行的虛擬機程序上執行。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通過對執行上述執行環境的CPU的動作速度進行調整,來重現上述程序在各種性能的計算機上的動作。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活動記錄部依照用于指示記錄上述程序的怎樣的活動的記錄規則DB,來記錄活動。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活動分析部依照指定分析方法的分析規則DB,對上述活動記錄進行分析。
14.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記錄規則DB中,作為記錄對象而指定網絡通信、畫面輸出、函數調用、文件的作成、修改、刪除、注冊項的作成、修改、刪除。
1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程序分析系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分析結果中,包含表示分析的成功/失敗的標志。
16.一種程序分析方法,其使用處理裝置使動作驗證對象的程序在能夠任意調整時間經過速度的執行環境上動作,其特征在于,
管理程序的分析狀況,決定時間經過速度;
根據通過上述管理而指定的時間經過速度,在上述執行環境上執行上述程序;
取得上述程序在上述執行環境上的行動而作為活動記錄;
對上述活動記錄進行分析,并將上述程序的特征作為分析結果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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