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對用戶身份進行認證的方法、系統及其使用的設備在審
| 申請號: | 201210442466.8 | 申請日: | 2012-11-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984130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3-20 |
| 發明(設計)人: | 陳嘉賢 | 申請(專利權)人: | 陳嘉賢 |
| 主分類號: | H04L29/06 | 分類號: | H04L29/06;H04L9/32 |
| 代理公司: | 珠海智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62 | 代理人: | 林永協 |
| 地址: | 中國香港*** | 國省代碼: | 中國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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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用戶 身份 進行 認證 方法 系統 及其 使用 設備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信息安全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對用戶身份進行認證的方法和系統。本發明還涉及在所述方法和系統中使用的用戶終端、認證服務器和認證前端計算機系統。本發明是基于申請日為2011年11月8日,申請號為201110358242.4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該申請的內容作為參考引入本文。
背景技術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在人們生活中的普及程度越來越高。而電子商務的普及,離不開對用戶身份的認證。在現有技術中,主要有如下兩類應用需要對用戶身份的認證,尤其是對移動用戶的用戶身份的認證:電子支付機制和電子票務(票證認證,例如:對票卷和會員證、工作證、通行證、考勤時鐘的工時卡、學生證、圖書館借書證等證件的認證)機制。
使用電子支付機制,用戶能夠容易地實現各種支付。現有各類不同的電子支付機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大類別:
a1、支付卡(payment?cards):包括信用卡(credit?cards)、收費卡(charge?cards)、借記卡(debit?cards)等。支付卡上通常通過磁帶和/或微芯片記錄支付卡及其持有人的相關信息,例如:支付卡號碼、有效日期、持有人姓名、卡安全碼等等。有時,也需要支付卡持有人在支付卡上預先簽署其簽名式樣。當支付卡持有人向實體商戶支付一個應付的數額時,商戶會用相關的專用設備如POS機讀取和記錄支付卡及其持有人的相關信息,以識別支付卡,同時商戶還可能要求支付卡持有人輸入預先登記的密碼,以認證該支付卡持有人,還可能要求支付卡持有人在紙質簽購單上簽名認證。當支付卡持有人向網上商戶進行支付時,支付卡持有人需要在商戶的網頁輸入應付的數額及支付卡相關信息,例如密碼等。商戶是向支付卡營運商(即:發卡商)收取該支付卡持有人應付的數額。
a2、智能卡(smart?cards)和儲值卡(stored-value?cards):它們分別是通過微芯片和磁帶存儲數據的實物卡,所存儲的數據例如是卡內資金數額。當進行支付時,商戶通過智能卡讀取器或者儲值卡讀取器改寫卡內資金數額以扣減用戶應付的數額,同時向該智能卡或者儲值卡營運商(即:發卡商)收取該用戶應付的數額。在其它類似變型中,上述智能卡的微芯片例如可以嵌入到移動電話中,經過一些更改變成近場通信(Near?Field?Communication或者NFC)裝置。
a3、電子小額支付(e-micropayment)和支付服務營運商(payment?service?provider):用戶在電子小額支付營運商或者支付服務營運商預先登記一個用戶名稱、一個密碼及一個(些)用戶有權操作的銀行賬戶/支付卡賬戶/其它賬戶等,商戶則在該電子小額支付營運商或者支付服務營運商預先登記一個(些)商戶有權操作的銀行賬戶/其它賬戶等及取得商戶的唯一識別名稱。當向商戶支付時,用戶在該電子小額支付營運商或者支付服務營運商的網頁輸入上述用戶名稱和密碼、應付數額、該商戶的識別名稱等。該電子小額支付營運商或者支付服務營運商實際上是從用戶登記的銀行賬戶/支付卡賬戶/其它賬戶向該商戶登記的銀行賬戶/其它賬戶轉賬來進行支付。
a4、電子支票(e-checking):當進行支付時,付款人在一家銀行的網頁輸入在該銀行預先登記的用戶名稱、在該銀行預先登記的密碼、付款人有權在該銀行操作的支票賬戶、應付數額、收款人的識別名稱等,該銀行根據付款人輸入的信息執行轉賬操作。
a5、電子現金(e-cash):它是可以兌換成紙幣等傳統現金的電子信息。向網上商戶支付時,用戶向商戶發送相關電子信息。
a6、移動付款(mobile?payment):當向商戶支付時,用戶在其移動電話發送特定格式的信息,該信息識別該商戶及包含應付的金額,用戶的移動電話的電訊商代用戶向該商戶支付該應付的金額,日后當作電訊費用的一部分向用戶收回。還有一種變型是類似以上a3類別,但是輸入流程是通過移動裝置上的應用軟件(application?software或者apps)而不是網頁,而密碼一般是用以進入該應用軟件而不是預先登記在營運商。也有其它類似的變型。
上述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時存在如下缺陷:
一、對于上述a1和a2類別的電子支付機制,用戶(即:卡持有人)和商戶必須已經加入相同的卡營運商,而且支付需要專用的設備。這樣導致了卡營運商的壟斷地位,推高卡營運商的收費;同時,對于僅僅在個別地區營運的卡營運商,其卡持有人向其它地區的商戶支付時就會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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