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導電材料無效
| 申請號: | 201210371692.1 | 申請日: | 2012-09-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035311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4-10 |
| 發明(設計)人: | 內藤勝之;吉永典裕;中野義彥;赤坂芳浩;真竹茂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東芝 |
| 主分類號: | H01B1/02 | 分類號: | H01B1/02;H01B1/04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過曉東;譚邦會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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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導電 材料 | ||
1.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該導電材料包括:
至少一個維度為200nm或更小的碳材料,所述碳材料包括選自單層石墨烯和多層石墨烯的石墨烯,構成石墨烯的一部分碳原子被氮原子取代;以及
與所述碳材料混合和/或層合的金屬材料,所述金屬材料包括金屬顆粒和金屬線的至少之一。
2.權利要求1的導電材料,所述導電材料在550nm波長下的透射率為60%或更高。
3.權利要求1的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屬材料包括至少一個維度為200nm或更小的金屬顆粒。
4.權利要求1的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屬材料包括至少一個維度為200nm或更小的金屬線。
5.權利要求1的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碳材料的氮與碳的原子比(N/C)為1/5~1/1000。
6.權利要求1的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在使用1s電子的氮原子的x射線光電能譜中,代表401.2eV處強度的I401.2大于代表398.5eV處強度的I398.5。
7.權利要求1的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該導電材料進一步包括與所述導電材料混合和/或層合的電子注入材料。
8.權利要求7的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子注入材料具有電子注入性能,并選自以下組中:堿金屬鹽、堿土金屬鹽、n型氧化物半導體、具有被吸電子基團取代的π電子體系的低聚物、和具有被吸電子基團取代的π電子體系的聚合物。
9.權利要求1的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IO1s/IC1s比例為1/10或更小,其中IO1s為X射線光電能譜中530eV處的氧原子峰強度,而IC1s為285eV處的碳原子C1s的峰強度。
10.權利要求1的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碳材料的厚度為100nm或更小。
11.權利要求1的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屬材料選自:Ag、Al、Cu、Au、W、Mo及其合金。
12.透明的導電材料,其特征在于該導電材料包括:
碳材料,所述碳材料含有選自單層石墨烯和多層石墨烯的石墨烯,并且構成石墨烯的一部分碳原子被氮原子取代;以及
與所述碳材料層合的金屬材料,所述金屬材料包括直徑為200nm或更小的金屬線。
13.電氣裝置,其特征在于該電氣裝置包括:
電極對;以及
夾在所述電極之間的功能層,
電極對之一為由導電材料制造的透明電極,所述導電材料包括碳材料和與所述碳材料混合和/或層合的金屬材料,所述碳材料的至少一個維度為200nm或更小,并且包括選自單層石墨烯和多層石墨烯的石墨烯,石墨烯中的一部分碳原子被氮原子取代,金屬材料包括金屬顆粒和金屬線的至少之一。
14.權利要求13的電氣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屬材料包括至少一個維度為200nm或更小的金屬顆粒。
15.權利要求13的電氣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屬材料包括至少一個維度為200nm或更小的金屬線。
16.權利要求13的電氣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層產生光伏電力,并且所述透明電極布置在接收光的光入射側。
17.權利要求13的電氣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層被分成構造成顯示圖像的像素,而透明電極與顯示圖像的顯示側相反。
18.權利要求13的電氣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層發射光,并且透明電極布置在取出光的一側。
19.權利要求13的電氣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極對是透明的。
20.權利要求13的電氣裝置,其特征在于該電氣裝置進一步包括電子注入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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