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數據分享方法、終端、服務器以及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355338.X | 申請日: | 2012-09-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916866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2-06 |
| 發明(設計)人: | 羅文龍;陳添;蔣倩;肖曉 | 申請(專利權)人: |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L12/58 | 分類號: | H04L12/58;H04L29/08 |
| 代理公司: | 廣州三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44202 | 代理人: | 郝傳鑫;熊永強 |
| 地址: | 518057 廣東省深圳***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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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數據 分享 方法 終端 服務器 以及 系統 | ||
1.一種數據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即時通訊終端向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發送數據分享請求,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與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通過關聯帳號登錄即時通訊工具進行交互;
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響應所述數據分享請求,向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發送允許分享的回復消息,所述允許分享的回復消息中攜帶可分享的數據資源標識集合,所述可分享的數據資源標識集合中包括至少一個數據資源標識;
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向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發送數據讀取請求,所述數據讀取請求中攜帶至少一個所述數據資源標識;
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將與所述數據讀取請求中包含的數據資源標識對應的數據資源發送至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數據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與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之間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進行的交互為直接進行交互或通過通訊服務器的信息中轉進行交互。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數據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與第二即時通訊終端之間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進行交互之前還包括:
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和第二即時通訊終端分別向所述通訊服務器上傳網關設備信息;
所述通訊服務器根據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和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的網關設備信息判斷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和第二即時通訊終端是否可以直接連通;
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獲取所述判斷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和第二即時通訊終端是否可以直接連通的結果;
當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和第二即時通訊終端可以直接連通時,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與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之間直接進行交互;
當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和第二即時通訊終端可以直接連通時,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與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之間通過通訊服務器的信息中轉進行交互。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數據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向所述通訊服務器發送即時通訊工具的運行狀態信息;
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與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之間通過通訊服務器的信息中轉進行交互包括:
所述第一即時通訊終端向所述通訊服務器發送針對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的數據分享請求;
所述通訊服務器判斷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的即時通訊工具是否為后臺運行,若否則所述通訊服務器向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轉發所述數據分享請求,若是則所述通訊服務器向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的終端管理服務器發送針對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的第一推送消息,所述第一推送消息中攜帶所述數據分享請求;
所述終端管理服務器根據所述通訊服務器發送的第一推送消息向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發送第二推送消息,所述第二推送消息中攜帶所述數據分享請求;
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根據所述第二推送消息激活即時通訊工具,并獲取所述第二推送消息中的所述數據分享請求。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數據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根據用戶設置為可分享的數據資源生成數據資源標識,得到所述可分享的數據資源標識集合。
6.一種即時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時通訊終端包括:
終端交互模塊,用于與登錄了關聯賬號的第二即時通訊終端之間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進行交互;
所述終端交互模塊包括:
分享請求發送單元,用于向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發送數據分享請求;
回復消息獲取單元,用于獲取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發送的允許分享的回復消息,所述允許分享的回復消息中攜帶可分享的數據資源標識集合,所述可分享的數據資源標識集合中包括至少一個數據資源標識;
數據請求單元,用于向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發送數據讀取請求,所述數據讀取請求中攜帶至少一個所述數據資源標識;
數據獲取單元,用于獲取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發送的與所述數據讀取請求中包含的數據資源標識對應的數據資源。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即時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終端交互模塊與所述第二即時通訊終端之間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進行交互為直接進行交互或通過通訊服務器的信息中轉進行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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