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池充電系統和鐵路車輛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315964.6 | 申請日: | 2012-08-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969750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3-13 |
| 發明(設計)人: | 古賀猛;野木雅之;川合弘敏;小泉聰志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東芝 |
| 主分類號: | H02J7/00 | 分類號: | H02J7/00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龐乃媛;黃劍鋒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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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池 充電 系統 鐵路車輛 | ||
1.一種電氣鐵路車輛的充電系統,其特征在于,
至少具備:
第1蓄電機構,具有規定的容量,對電氣鐵路車輛的驅動系統供給電力;
供電機構,在規定的車站中能夠從外部電源進行供電;
充電機構,在上述規定的車站中的停車時,被連接到上述供電機構上,將上述第1蓄電機構充電;
第2蓄電機構,具有比上述第1蓄電機構的容量大的容量;
運算機構,在上述電氣鐵路車輛的行駛時,進行有關上述第1蓄電機構的功耗的信息的運算處理;以及
補充充電機構,基于該運算機構的運算結果,進行從上述第2蓄電機構對上述第1蓄電機構的補充充電。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氣鐵路車輛的充電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充電機構對上述第1蓄電機構充電預先設定的規定量;
上述運算機構運算、判斷電氣鐵路車輛的行駛時的上述第1蓄電機構的功耗是否達到了上述規定量;
上述補充充電機構在由上述運算機構判斷上述功耗達到了上述規定量的情況下,進行從上述第2蓄電機構向上述第1蓄電機構的補充充電。
3.如權利要求1或2任一項所述的電氣鐵路車輛的充電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充電機構將在上述驅動系統的減速動作時產生的再生電力對上述第1蓄電機構進行充電。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氣鐵路車輛的充電系統,其特征在于,
該充電系統被設定為:通過上述充電機構被充電的上述再生電力的量、上述規定量、與向上述第1蓄電機構補充充電的量之和,與由上述驅動系統消耗的功耗量相等。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氣鐵路車輛的充電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2蓄電機構向包括上述電氣鐵路車輛搭載的空調設備、燈電路的至少一個的設備供給電力。
6.如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氣鐵路車輛的充電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供電機構由恒壓電源構成;
該恒壓電源與上述電氣鐵路車輛具備的電源線在設定于規定的位置上的一個部位處被連接。
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氣鐵路車輛的充電系統,其特征在于,
對上述第2蓄電機構的充電是在上述電氣鐵路車輛的停留時通過恒流-恒壓充電裝置被低速充電。
8.如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氣鐵路車輛的充電系統,其特征在于,
上述電氣鐵路車輛包括1或2以上的電動車及連結在該電動車上的1或2以上的拖車;
上述第1蓄電機構、上述充電機構、上述運算機構及上述補充充電機構被搭載在上述電動車上;
上述第2蓄電機構被搭載在上述拖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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