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發光材料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315909.7 | 申請日: | 2012-08-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13895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22 |
| 發明(設計)人: | 福田由美;三石嚴;K·阿爾貝薩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東芝 |
| 主分類號: | C09K11/80 | 分類號: | C09K11/80;H01L33/50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張海濤;于輝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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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光 材料 | ||
1.一種發光材料,當用發射峰在250-500nm的波長范圍的光激發時,該發光材料表現出在500-600nm的波長范圍內的發光峰,該發光材料的特征在于具有下式1所代表的組成:
(M1-xCex)2yAlzSi10-zOuNw????式1
其中M代表Sr,并且一部分的Sr可以用選自Ba、Ca和Mg中的至少一種取代;x、y、z、u和w滿足下面的條件:
0<x≤l,0.8≤y≤1.1,2≤z≤3.5,u≤1,
1.8≤z-u,和13≤u+w≤15。
2.根據權利要求1的發光材料,特征在于在通過使用Cu-Kα線的Bragg-Brendano方法,該發光材料在X射線衍射中具有在下面的衍射角(2θ)的至少10個峰:15.05-15.15、23.03-23.13、24.87-24.97、25.7-25.8、25.97-26.07、29.33-29.43、30.92-31.02、31.65-31.75、31.88-31.98、33.02-33.12、33.59-33.69、34.35-34.45、35.2-35.3、36.02-36.12、36.55-36.65、37.3-37.4、和56.5-56.6。
3.根據權利要求1的發光材料,特征在于x是0.001-0.5。
4.根據權利要求1的發光材料,特征在于y是0.85-1.06。
5.根據權利要求1的發光材料,特征在于z是2.5-3.3。
6.根據權利要求1的發光材料,特征在于u是0.001-0.8。
7.根據權利要求1的發光材料,特征在于z-u是2或者更大。
8.根據權利要求1的發光材料,特征在于u+w是13.2-14.2。
9.根據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發光材料,特征在于15at%或者更少的Ce用其他元素取代。
10.根據權利要求1-9任一項的發光材料,特征在于該發光材料具有斜方晶系晶體結構。
11.一種發光裝置,特征在于其包括:
發光元件,其發射具有250-500nm波長范圍的發射峰的光;和
發光層,其包含通過接收來自發光元件的光而發射出黃色光的發光材料,該發射黃色光的發光材料包含權利要求1-10任一項的發光材料。
12.根據權利要求11的發光裝置,特征在于其進一步包括:
散熱性絕緣基底,在該基底上放置有所述的發光元件,
其中該發光層是圓頂形的。
13.根據權利要求11的發光裝置,特征在于該發光層進一步包含選自用藍光激發發射綠光的發光材料、和用藍光激發發射紅光的發光材料中的至少一種。
14.根據權利要求11的發光裝置,特征在于該發光元件發射具有250-400nm波長范圍的峰的紫外線,和該發光層進一步包含用紫外線激發發藍光的發光材料。
15.一種用于制造權利要求1-10任一項的發光材料的方法,特征在于其包括:
將選自M的氮化物和碳化物的M原材料,選自Al的氮化物、氧化物和碳化物的A1原材料,選自Si的氮化物、氧化物和碳化物的Si原材料,和選自Ce的氧化物、氮化物和碳酸鹽的Ce原材料進行混合,從而獲得混合物;和
加熱該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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