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汽車、特別是轎車的手動換擋變速箱的外部換擋機構在審
| 申請號: | 201210295061.6 | 申請日: | 2012-08-1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954201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3-06 |
| 發明(設計)人: | S.布魯德;S.弗洛倫茲 | 申請(專利權)人: | 通用汽車環球科技運作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F16H59/02 | 分類號: | F16H59/02;B60K20/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侯宇 |
| 地址: | 美國密***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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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汽車 特別是 轎車 手動 換擋 變速箱 外部 機構 | ||
1.一種用于汽車的手動換擋變速箱,特別是用于轎車的手動換擋變速箱的外部換擋機構(10),其具有能夠在換擋自由度和選擋自由度上移動的變速桿(12)、能夠繞軸(16)轉動的選擋桿(14),所述選擋桿與所述變速桿(12)連接,以便使所述選擋桿(14)在選擋自由度上跟隨所述變速桿運動,以及具有至少一個第一彈性元件(33),所述第一彈性元件(33)向所述選擋桿(14)施加第一作用力,由此所述變速桿(12)受到被置于選擋自由度的中間位置的作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換擋機構(10)具有與所述選擋桿(14)共同作用的第二彈性元件(33),所述第二彈性元件向處于所述變速桿(12)的中間位置的所述選擋桿(14)施加第二作用力,所述第二作用力反作用于所述第一彈性元件(33)的第一作用力。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施加在處于所述變速桿(12)的中間位置的所述選擋桿(14)上的所述第一與第二彈性元件(33)的作用力的大小至少是近乎相等的。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通過調節元件(30)能夠調節所述彈性元件(33)施加在所述選擋桿(14)上的作用力。
4.如權利要求1至3之任一項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彈性元件(30)作用在所述選擋桿(14)上的力具有用作杠桿力臂的至所述選擋桿(14)的轉軸(16)的間距。
5.如權利要求1至4之任一項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彈性元件(33)直接地、優選間接地分別通過連接件(34)作用在所述選擋桿(14)上,所述連接件(34)自身支承在所述選擋桿(14)上。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在傳遞至所述連接件(34)上的力和能夠由所述連接件(34)導出的力之間構成所述杠桿力臂(a)。
7.如權利要求5或6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件(34)之一當另一個連接件(34)通過所述選擋桿(14)發生預定的扭轉時緊貼在擋塊上。
8.如權利要求1至7之任一項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彈性元件(33)設計為金屬制或塑料制彈簧。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屬彈簧設計為扭轉彈簧、板簧,優選設計為彈簧桿(33)。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換擋機構(10)上的所述兩個彈簧桿(33)中的每一個或者所述兩個扭轉彈簧中的每一個,分別具有軸承座(28、45),所述軸承座(28、45)的支承軸線至少基本平行于所述選擋桿(14)的轉軸(16)。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座(28、45)的支承軸線相對于所述選擋桿(14)的轉軸(16)高度錯位地設置。
12.如權利要求1至11之任一項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座(28、45)設計用于容納調節元件(30),所述調節元件(30)與所述彈簧桿(33)的彈性體或者所述扭轉彈簧抗扭地連接。
13.如權利要求1至12之任一項所述的外部換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座(28、45)由下部(25)和上部(38)兩部分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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