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單身狀態標志飾品配件無效
| 申請號: | 201210272747.3 | 申請日: | 2012-07-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771968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1-14 |
| 發明(設計)人: | 賀舒 | 申請(專利權)人: | 賀舒 |
| 主分類號: | A44C25/00 | 分類號: | A44C25/0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545001 廣西壯族自治*** | 國省代碼: | 廣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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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單身 狀態 標志 飾品 配件 | ||
1.單身狀態標志飾品配件,其特征在于飾品的裝飾體為由4條片狀或條體或柱狀體被獨立于它們的一小段柱體或點狀體(2)分成兩組條形或柱體(1)而共同組成一個裝飾體,通過制作技術工藝與其所處的主體----鏈體或環體處于同一平面或不同平面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訴的單身狀態標志飾品配件,其特征在于4條片狀或條體或柱狀體(1)包括了不同的變形形式:A:包括了4個阿拉伯數字1組合和日期11月11日的不同表現形式,例如:11.11和11/11以及11-11等;B:也包括了條形或條狀體或條柱體不同的藝術變形形式,例如:變形為4條柳葉形或4條柳葉狀體或4條柳葉條柱體;或4點水滴形、狀、體;或4條竹節形、狀、體;C:還包括了4條片狀或條體或柱狀體發生兩兩合并或貼得太緊而變成2條條形或條狀體或條柱體,變為兩條片狀或條狀或柱狀的情況,或變為三條片狀或條狀或柱狀的情況,如:1.1或1/1或1-1;11.1或11/1或11-1;1.11或1/11或1-11。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訴的單身狀態標志飾品配件,其特征在于4條片狀或條體或柱狀體(1)每一條的形狀和大小可相同或不相同,例如:4條全部或其中1條或幾條為條形狀或為條狀體或為條柱體。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訴的單身狀態標志飾品配件,其特征在于位于4條片狀或條體或柱狀體中間的一小段柱體或點狀體(2)包括了不同的形式:A:其可以為圓形、點狀、長條狀、多邊形、多邊體、長方體,圓柱體、多面體、球體或水珠狀等任一形狀;B:此一小段柱體或點狀體(2)也可以被縮小到肉眼不可識別的情況或被省略去的情況。C:此一小段柱體或點狀體(2)在位置上和這4條片狀或條體或柱狀體緊連在一起,或彼此有空間而顯示獨立于它們。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訴的單身狀態標志飾品配件,其特征在于此配件與主體在同一平面或不同平面,即此配件被嵌入或鏤空于主體中或以圖案形式刻在或寫在主體面上和主體在同一平面上呈現,或主體作為此配件的托體,將配件托起于表面之上,與配件在不同平面上。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訴的單身狀態標志飾品配件,其特征在于飾品配件與主體的位置可以呈融入、平行、垂直或傾斜的角度。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訴的單身狀態標志飾品配件,其特征在于其所處的主體----鏈體包括手鏈、腳鏈、項鏈、表鏈、手鏈項鏈的掛墜或掛牌、包牌等系列,環體包括戒指、手鐲、手表、皮帶扣、領帶夾、胸針、頭飾等系列。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訴的單身狀態標志飾品配件,其特征在于此配件的制作材料可為任何適用于制作飾品的材料,如金屬、布、編織繩、玻璃、水晶、陶瓷、塑料、皮革、石頭、寶石、瑪瑙、鉆石等,整個飾品配件的每一部分的用料可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也可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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