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污水處理系統的布水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248781.7 | 申請日: | 2012-07-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730775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0-17 |
| 發明(設計)人: | 楊佩林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大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2F1/00 | 分類號: | C02F1/00 |
| 代理公司: | 無錫互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2236 | 代理人: | 王愛偉 |
| 地址: | 214111 江蘇省無錫市***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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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污水處理 系統 水系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污水處理領域,特別是關于污水處理系統中的布水系統中的布水部件的改良。
【背景技術】
從污水處理管道出來的污水可能量比較大,污水處理系統在對這些污水進行處理時需要將這些污水均勻化,分開處理。將大量的污水分散均勻化的系統稱之為布水系統。現有的布水系統有各式各樣的,比如大型的一排一排并排排列上下錯開的長排形布水系統,或者階梯式的布水系統等。但現有的這些布水系統,污水裸露在外,在日光的照射下,污水中可能會滋生更多的藻類或污水中的一些污物會堵塞布水系統的瀉水口,而且在某些污水處理場合,露天處理的污水,散發的氣味也會造成環境污染。
因此,有必要提出一種新型的布水系統以克服前述缺陷。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新型的污水處理系統的布水系統,其布水均勻,而且不會堵塞布水系統,而且能避免露天處理污水。
為達成前述目的,本發明一種污水處理系統中的布水系統,其包括若干相連的布水單元,每個布水單元包括圓筒形入水管、與圓筒形入水管垂直的支撐柱以及用于安裝支撐柱的布水盤,其中入水管的管壁兩側分別開設有相互不連通的供污水流出的出水堰,污水自一端的入水管流入,經過每一布水單元的出水堰流出,經過布水盤形成均勻分布的污水。
根據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所述布水單元的入水管兩側的所述出水堰為上端大下端小。
根據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所述兩個出水堰的上端之間形成間隔
根據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所述布水盤包括圓錐形盤面以及位于圓錐形盤面頂部的固定部,所述支撐柱與所述固定部相配合將所述入水管固定于布水盤上。根據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所述布水盤的圓錐形盤面上均勻分布有若干突刺。
本發明的污水布水單元,污水從入水管的出水堰流出,經過布水盤均勻分散開。入水管兩側出水堰上方有個間隔遮擋,該間隔正好可以遮擋光線,避免通過光合作用導致藻類形成,而出水堰上端大下端小,污物不會在出水堰處累積,造成堵塞,而且帶突刺的布水盤能夠將污水均勻分散開,便于處理。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布水系統的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的布水系統中布水單元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此處所稱的“一個實施例”或“實施例”是指可包含本發明至少一個實現方式中的特定特征、結構或特性。在本說明書中不同地方出現的“在一個實施例中”并非均指同一個實施例,也不是單獨的或選擇性的與其他實施例互相排斥的實施例。
請參閱圖1所示,其顯示本發明的布水系統的結構示意圖。如圖1中所示,在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的布水系統包括若干排并排排列的布水排,每一布水排是由若干個布水單元1相互串聯連接形成。
請參閱圖2所示,其顯示本發明的布水單元1的結構示意圖。
如圖2所示,本發明的布水單元1,其包括上端的圓筒形入水管10、與圓筒形入水管10垂直的支撐柱2以及用于安裝支撐柱的布水盤3,其中圓筒形入水管10的管壁兩側分別開設有相互不連通的供污水流出的出水堰11。
上述圓筒形入水管兩側的出水堰11其中出水堰的上端接近圓筒10的頂部,下端接近圓筒10的底部,其中上端出水堰較大,越往下端出水堰越小。由于兩側的出水堰是互相不連通的,也就是圓筒形入水管10的兩側出水堰11上端之間有個間隔12,該間隔12正好可以遮擋光線,避免通過光合作用導致藻類形成。
所述布水盤3包括圓錐形盤面31以及位于圓錐形盤面31頂部的固定部32,所述支撐柱2與所述固定部32相配合將所述入水管10固定于布水盤3上。所述布水盤的圓錐形盤面31上均勻分布有若干突刺33。
污水自一端的入水管10流入,經過每一布水單元1的出水堰11流出,流到布水盤3上,由于布水盤3上密布有許多突刺33,可以將流到布水盤3上的污水均勻分開,同時突刺33可以阻擋污水中的污物。
本發明的污水布水單元,污水從入水管的出水堰流出,經過布水盤均勻分散開。入水管兩側出水堰上方有個間隔遮擋,該間隔正好可以遮擋光線,避免通過光合作用導致藻類形成,而布水盤能夠將污水均勻分散開,便于處理。
上述說明已經充分揭露了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熟悉該領域的技術人員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所做的任何改動均不脫離本發明的權利要求書的范圍。相應地,本發明的權利要求的范圍也并不僅僅局限于前述具體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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