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便攜式電子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238853.X | 申請日: | 2012-07-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513714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4-26 |
| 發明(設計)人: | 郭昭宏;林暉;陳柏仁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1/16 | 分類號: | G06F1/16;H01Q1/5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11105 | 代理人: | 史新宏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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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便攜式 電子 裝置 | ||
1.一種便攜式電子裝置,包括:
一天線輻射本體,用以收發一第一射頻信號,該第一射頻信號屬于一第一頻段;
一無線通信模塊,用以處理該第一射頻信號;以及
一纜線,用以連接該天線輻射本體與該無線通信模塊以傳遞該第一射頻信號;
其中,該纜線具有多個接地點,相鄰的這些接地點間的距離不大于該第一頻段對應的波長的四分之一。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纜線除這些接地點之外的部分被一絕緣層包覆。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天線輻射本體還用以收發一第二射頻信號,該第二射頻信號屬于一第二頻段,該第二頻段高于該第一頻段。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無線通信模塊的一信號噪聲比不低于預設的一條件值時,其中相鄰的這些接地點間的距離不大于該第一頻段對應的波長的四分之一。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無線通信模塊的一信號噪聲比低于預設的一條件值時,其中相鄰的這些接地點間的距離不大于該第二頻段對應的波長的四分之一。
6.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相鄰的這些接地點間的距離不大于該第二頻段對應的波長的四分之一。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相鄰的這些接地點間的距離不大于該第二頻段頻段上限射頻信號的四分之一波長。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第二頻段至少包含一較低頻段及一較高頻段,該相鄰的這些接地點間的距離不大于該第二頻段頻段中該較高頻段上限射頻信號的四分之一波長。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相鄰的這些接地點間的距離不大于該第一頻段頻段上限射頻信號的四分之一波長。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第一頻段至少包含一較低頻段及一較高頻段,該相鄰的這些接地點間的距離不大于該第一頻段頻段中該較高頻段上限射頻信號的四分之一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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