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在耳機與基站之間傳輸無線電信號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217833.4 | 申請日: | 2012-06-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857609B | 公開(公告)日: | 2015-08-26 |
| 發明(設計)人: | 里奧·拉森 | 申請(專利權)人: | GN奈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60 | 分類號: | H04M1/60;H04B1/3827;H04B5/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40 | 代理人: | 余剛;吳孟秋 |
| 地址: | 丹麥巴*** | 國省代碼: | 丹麥;D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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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耳機 基站 之間 傳輸 無線 電信號 | ||
1.一種耳機系統,包括耳機(51)和基站(61),其中,所述耳機(51) 和基站(61)中的每一個包括被配置為根據第一無線通信協議在所 述耳機與所述基站之間傳輸無線電信號的收發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耳機(51)和所述基站(61)中的每一個還包括被配置為 根據第二無線通信協議在所述耳機與所述基站之間傳輸無線電信號 的收發器;以及
所述耳機(51)和所述基站(61)中的至少一個還包括選擇裝 置(29;48),所述選擇裝置被配置為針對所述耳機與所述基站之間 的無線電信號傳輸選擇所述第一無線通信協議和第二無線通信協議 之一。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耳機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選擇裝置(29; 48)被配置為依據對于根據所述第一無線通信協議和第二無線通信 協議進行無線電信號傳輸來說可用的傳輸容量來選擇所述第一無線 通信協議或第二無線通信協議。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耳機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選擇裝置(29; 48)被配置為:
判定對于在耳機(51)與所述基站(61)之間根據所述第一無 線通信協議進行無線電信號傳輸來說傳輸容量是否可用;
如果所述容量可用,則選擇所述第一無線通信協議進行所述耳 機與所述基站之間的無線電信號傳輸;以及
如果所述容量不可用,則選擇所述第二無線通信協議進行所述 耳機與所述基站之間的無線電信號傳輸。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耳機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 第一無線通信協議和第二無線通信協議中的每一個選自包括 DECT、藍牙、WiFi和UWB的無線通信協議組。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耳機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無線通信 協議為DECT,所述第二無線通信協議為藍牙。
6.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耳機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 耳機(51)和所述基站(61)中的至少一個還包括數字信號處理器 (25;44),所述數字信號處理器被配置為對于將要根據所述第一無 線通信協議傳輸的信號以及將要根據所述第二無線通信協議傳輸的 信號執行數字信號處理。
7.一種根據無線通信協議在耳機(51)與基站(61)之間傳輸無線電 信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判定(102)對于在所述耳機與所述基站之間根據第一無線通 信協議進行無線電信號傳輸來說傳輸容量是否可用;
如果所述容量可用,則根據所述第一無線通信協議在所述耳機 與所述基站之間傳輸(103)無線電信號;以及
如果所述容量不可用,則根據第二無線通信協議在所述耳機與 所述基站之間傳輸(104)無線電信號。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無線通信協議 和第二無線通信協議中的每一個選自包括DECT、藍牙、WiFi和 UWB的無線通信協議組。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無線通信協議為 DECT,以及所述第二無線通信協議為藍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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