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隨意手拉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161395.4 | 申請日: | 2012-05-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673619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9-19 |
| 發明(設計)人: | 廖志強 | 申請(專利權)人: | 廖志強 |
| 主分類號: | B62B3/02 | 分類號: | B62B3/02;B62B5/06;B62B5/04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盈方知識產權事務所(普通合伙) 44303 | 代理人: | 朱曉江;周才淇 |
| 地址: | 中國香港新界元朗*** | 國省代碼: | 中國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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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隨意 拉車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手拉車,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隨意手拉車。
【背景技術】
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使用手拉車來運輸行李或貨物等物品,非常方便。普通的手拉車通常包括拉桿、承載平臺和設置在承載平臺底部的車輪,通過用手拉動拉桿,拖動車輪滾動,使得承載平臺移動,從而載著行李或貨物運輸。普通的手拉車包括兩種類型:第一種通常包括底板和四個設置在底板下的車輪,使得在載重時,整個手拉車能夠平穩駐車,且所有行李或貨物的重量均由底板承受;拉桿設置在底板的一側,用于拉動底板移動,拉桿不承受行李或貨物的重量,拖動手拉車時只需要在拉桿上施加水平方向的拉力即可,通常用于運輸重量較重的物品。但是,這種手拉車不容易折疊,在收納或空載時不方便。
第二種是可折疊的手拉車,通常在底框下設置兩個車輪,拉桿設置底框的一側,拉桿可折疊在底框上,方便在收納或空載時縮小整個手拉車的體積。但是,這種手拉車在載重運輸時,需要先傾斜拉桿使得底框翹起,然后才能拖動底框移動,此時由車輪和拖動拉桿的手形成的支點來承受整個物品的重量,因此這種手拉車只是用于運輸重量較輕的物品。如果重量過重,拉桿容易折彎,甚至折斷,并且在拖動手拉車移動的過程中很費力。
關于相關專利文獻與本車不同處的幾點說明,于相關專利文獻中,CN201272376Y和CN201249791Y兩個類似度極高。本車與以上兩車粗看相似,卻是天壤之別。
【發明內容】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針對現有技術中手拉車存在的上述問題,提供一種可折疊且移動時不需要手來承受物品重量的隨意手拉車。本發明要解決現在技術不足之處,在于不能結合手拉車a(見圖1)及手推車b(見圖2)的共同優點,使用者必須分別使用兩種車型去達成使用者的使用目的,本發明解決以上問題,將手拉車與手推車通過樞軸45及支撐架40的有機配合及以一體化設計組成(見圖3)以迎合使用者對隨意車的需要。
在原創意上,本車是以手拉車的輕便和手推車的省力作為原基點,結合兩車的優點,克服了手拉車要用手去承托物體一部份重量和手推車載物時不易拉動的缺點,把兩者巧妙地結合起來。在結構上,本車可分成上半部分的手拉車和下半部分的手推車,通過樞軸和支撐架的相互配合,把上下部分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形成了本車獨有的特點。本車的樞軸是固定的,支撐架一端固定在把手中間靠下部分,另一端可活動地連接在底框后的滑糟上。CN2021272376Y和CN201249791Y雖然也可分成上下部分,但上下部分都是支撐架,與本車的上半部分是手拉車和下半部分的手推車是不同的。
本車的樞軸是連接上下部分的主要部件,在上半部分設在V型最底的尖角上,在下半部分設在底框靠后約三分一的位置,它是承托物體的主要位置,而支撐架雖然也承托物體的一點重量(只是一小部分),但它的作用主要是使把手和底框形成一定的角度,使本車隨時可推可拉,并到最省力的效果。CN2021272376Y和CN201249791Y是通過上支撐架再由前后的樞軸和支撐桿幾乎平均地轉送到下部的支撐架上位置。在功能上,本車由于是手拉車和手推車的結合體,所以可隨意、隨時可推可拉,并非常省力,這一點是本車的獨特功能,CN2021272376Y和CN201249791Y是做不到的。另外,CN2021272376Y和CN201249794Y制作復雜制作費用昂貴(一般都要上千元)車身較笨重,只適宜在工廠、碼頭、商場之類場所使用。
本車的結構簡單,易于制作;車身重量輕,折疊后體積小,便于攜帶與收存;價格相對便宜,很適宜在普通家庭中推廣使用。以上的優勢,CN2021272376Y和CN201249791Y是不可相比的。
另外,JP2009-184775A雖和本車有點相似,它是一種搬送臺車,它是設計概念是以搬作為目的,本車是以手拉車和手推車做為設計意念,因此它是手拉車和手推車的結合體;結構上,本車是以樞軸連接車的上下部分,位置是固定的,再配合支撐架,使把手與底框間形成適宜推、拉的角度。JP2009-184775A樞軸是活動的,作為調整臺車的角度。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本車的形狀是手拉車和手推車結合的產物,所構成的角度是要便于推拉,這一點是本車和JP2009-184775A本質上的區別。
從以上幾點來看,已看出本發明與CN202172376Y、CN201249791Y、CN2021272376Y等車類有本質上的區別,至于其它如:CN2159913Y、US6168174B1及JP2008-1228A等,差別更大,這里就不一一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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