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槽罐車智能廢氣回收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1210154346.8 | 申請日: | 2012-05-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658938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9-12 |
| 發明(設計)人: | 高志強 | 申請(專利權)人: | 昆山市恒安工業氣體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D90/30 | 分類號: | B65D90/30;F17C3/00 |
| 代理公司: | 南京縱橫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2224 | 代理人: | 董建林 |
| 地址: | 215331 江蘇省***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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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罐車 智能 廢氣 回收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特種氣體加工灌裝領域,涉及一種槽罐車智能廢氣回收裝置。
背景技術
槽罐車是一種用于化學溶液運輸的特種車輛,包括運輸液氮、液氧等。槽罐車內的化學溶液被分裝以后,往往罐體內還殘余部分高壓的廢氣,這種廢氣如果是液氮或液氧等,經常會被直接排入大氣以清空罐體。這種處理方式存在一定的風險,排放時需要選擇較空曠且無人的區域,并且存在較大的浪費,尤其是對于一個大型的槽罐車車隊而言。日積月累,這種排放的量就非常巨大了。如何消除廢氣排放的危險并將廢氣回收再利用是各種特種氣體加工廠家亟待解決的問題。可以采用一個簡單的處理方式,即設置一個收集罐,通過收集罐連通槽罐車,從而收集槽罐車罐體內殘存的有一定壓力的廢氣。當收集罐中收集的廢氣到一定程度后,連通液化氣生產設備,從而直接回收利用。但是,由于收集罐收集一定的廢氣后,和槽罐車罐體內殘余壓力的壓力差減小,因此收集的廢氣量大大降低,甚至存在廢氣回流的情況。因此,當收集罐內的廢氣到了一定的壓力后,要及時連通液化氣生產設備,將其中的氣體抽走進行再加工。目前,這個工作通過人工定時開啟閥門來實現的,這顯然增加了工作量,此外也不能很準確地根據實際的壓力情況來執行,存在打開時,收集罐內氣體較少,或者收集罐內廢氣較多,但未能及時打開等情況。
發明內容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案,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安全且高效的槽罐車智能廢氣回收裝置。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槽罐車智能廢氣回收裝置,其包括封閉的中空的回收罐,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罐上設置有一個可管道連接槽罐車的進氣管,所述進氣管上設置有第一電動閥門,所述回收罐上還設置有管道連接氣體液化設備的排氣管,所述排氣管上設置有第二電動閥門,其還包括控制所述第一電動閥門和第二電動閥門的控制模塊。
優選的,所述回收罐內腔中還設置有壓力傳感器,所述壓力傳感器數據連接所述控制模塊。
優選的,所述進氣管上還設置有電路連接所述控制模塊的手動按鈕,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電動閥門。
本發明的一種槽罐車智能廢氣回收裝置利用一個常壓的密封罐體對槽罐車的廢氣進行回收,并將回收的廢氣送入氣體液化設備進行再加工,重新加工成液體進行重新利用。從而避免了排放廢氣時的危險,并節約的成本。并通過壓力傳感器,自動控制閥門的啟停,其具有安全、環保、高效等優點。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一種槽罐車智能廢氣回收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的一種槽罐車智能廢氣回收裝置的原理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詳細的描述。
如圖1所示,本發明的一種槽罐車智能廢氣回收裝置包括封閉的中空的回收罐10,回收罐10內是常壓或負壓,回收罐10內腔中還設置有壓力傳感器12。回收罐10上設置有一個進氣管14,進氣管14上設置有第一電動閥門16和控制第一電動閥門16的手動按鈕18。回收罐10上還設置有排氣管20,排氣管20上設置有第二電動閥門22。第一電動閥門16可以管道連接槽罐車(未圖示),第二電動閥門22管道連接氣體液化設備(未圖示)。
如圖2所示,其還包括控制模塊,控制模塊數據連接壓力傳感器,電路連接第一電動閥門和第二電動閥門,手動按鈕經過控制模塊控制第一電動閥門。
這樣,就可以經過進氣管14連接槽罐車,然后通過手動按鈕18開啟第一電動閥門16,通過槽罐車和回收罐10的壓力差使得槽罐車內的廢氣經過進氣管14進入回收罐10內,從而進行廢氣的收集,收集完畢后關閉第一電動閥門16,解除進氣管14和槽罐車的連接。壓力傳感器12實時檢測回收罐10內的壓力并發送到控制模塊,當回收罐10內的壓力到一定的程度后,控制模塊開啟第二電動閥門22,氣體液化設備經過排氣管20將回收罐10內的廢氣抽走,進行再加工,從而使得回收罐10內的壓力降至常壓或負壓。這樣就可以繼續進行廢氣收集了。
以上實施例僅為本發明其中的一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本發明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因此,本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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