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葡萄的苗期管理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210147563.4 | 申請日: | 2012-05-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668838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9-19 |
| 發明(設計)人: | 孫衛軍;王濤;嚴廷才;梁呈元;胡慶生;朱延慶;王成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省興兔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G1/00 | 分類號: | A01G1/00;A01G17/00 |
| 代理公司: | 南京蘇高專利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 32204 | 代理人: | 王云 |
| 地址: | 212400 江蘇省鎮江市句***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葡萄 苗期 管理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葡萄的苗期管理方法,屬于農業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在傳統的葡萄種植中,苗木的定干、摘心、修剪等隨意性比較大,根據果農的經驗進行,對于一些經驗不足的果農,往往會造成葡萄苗的成活率很低,因為藤蔓選擇和留取不當,也會造成葡萄的產量低,給果農帶來嚴重的損失。
發明內容
為解決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成活率高、產量大、提高果農收入的葡萄的苗期管理方法。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是通過以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的:
一種葡萄的苗期管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1)葡萄苗萌芽幾天后,根據載植密度確定主干,原則為:株距為30-50厘米的苗,留一個壯芽作主干;株距為80-100厘米的苗,留兩個芽作主干;
(2)苗芽長出12-15片葉子時,第一次摘心,促發副梢形成主蔓,根據栽植密度確定主蔓數量,原則為:株距30-50厘米的苗,留2個副梢作主蔓;株距80-100厘米的苗,留4個副梢作主蔓,如果達不到4個主蔓,可將其中一個旺梢摘心,促發二次副梢形成4個主蔓;
(3)當主蔓頂端留下的新梢再長出4-5片葉子時,進行第二次摘心,如此反復進行,直到不再發出副梢為止;
(4)定植后,5—7天澆一次,如果遇天氣過干旱時3—4天澆一次;整個生長期,追肥4~8次,并及時減除卷須。
對本發明技術方案的進一步限定為,步驟(1)中留主干的原則為留下不留上、留壯不留弱。
進一步的,步驟(4)中所述的追肥澆水的方法為:6月份每株追施0.3%尿素40~50克;7月份每株追施0.2%二氫鉀50~60克;8月末追施復合肥80~100克;秋后結冰前施足有機肥,澆防凍水。
進一步的,所述施肥的方法為:在離根部30厘米處挖深10厘米以上的溝,施肥后覆土并澆足水。步驟(1)中留主干的原則為留下不留上、留壯不留弱。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所述的一種葡萄的苗期管理方法,科學的確定苗的主干、主蔓,經過多次摘心確定至少,保證了營養成分的吸收;并適時的進行澆水、施肥和修剪,使幼苗的成活率高,產量大,有效的保證了果農的收入,便于普及,易于推廣。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作具體的介紹。
實施例1:
一種葡萄的苗期管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1)葡萄苗萌芽幾天后,根據載植密度確定主干,原則為:株距為30-50厘米的苗,留一個壯芽作主干;株距為80-100厘米的苗,留兩個芽作主干;留主干的原則為留下不留上、留壯不留弱;
(2)苗芽長出12-15片葉子時,第一次摘心,促發副梢形成主蔓,根據栽植密度確定主蔓數量,原則為:株距30-50厘米的苗,留2個副梢作主蔓;株距80-100厘米的苗,留4個副梢作主蔓,如果達不到4個主蔓,可將其中一個旺梢摘心,促發二次副梢形成4個主蔓;
(3)當主蔓頂端留下的新梢再長出4-5片葉子時,進行第二次摘心,如此反復進行,直到不再發出副梢為止;
(4)定植后,5—7天澆一次,如果遇天氣過干旱時3—4天澆一次;整個生長期,追肥4~8次,并及時減除卷須。所述追肥的方法為:6月份每株追施0.3%尿素40~50克;7月份每株追施0.2%二氫鉀50~60克;8月末追施復合肥80~100克;秋后結冰前施足有機肥,澆防凍水。
本發明所述的一種葡萄的苗期管理方法,科學的確定苗的主干、主蔓,并適時的進行澆水、施肥和修剪,使幼苗的成活率高,產量大,有效的保證了果農的收入。
上述實施例不以任何形式限制本發明,凡采用等同替換或等效變換的方式所獲得的技術方案,均落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內。
該專利技術資料僅供研究查看技術是否侵權等信息,商用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該專利全部權利屬于江蘇省興兔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江蘇省興兔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商用是侵權行為。如果您想購買此專利、獲得商業授權和技術合作,請聯系【客服】
本文鏈接:http://www.szxzyx.cn/pat/books/201210147563.4/2.html,轉載請聲明來源鉆瓜專利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