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通話記錄顯示方法及其系統無效
| 申請號: | 201210137600.3 | 申請日: | 2012-05-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665007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9-12 |
| 發明(設計)人: | 張群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州市渡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725 | 分類號: | H04M1/725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510000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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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移動 通信 終端 通話記錄 顯示 方法 及其 系統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移動通信設備相關技術領域,特別是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通話記錄顯示方法及其系統。
背景技術
現有的各種移動通信終端,已經多數采用具有觸敏功能的觸敏屏幕。用戶用手指或其它物體觸摸觸敏屏幕,然后系統根據手指觸摸的圖標或菜單位置來定位選擇信息輸入。觸敏屏幕由觸摸檢測部件和觸摸控制器組成;觸摸檢測部件安裝在觸敏屏幕前面,用于檢測用戶觸摸位置,接受后送觸摸控制器;而觸摸控制器的主要作用是從觸摸點檢測部件上接收觸摸信息,并將它轉換成觸點坐標,再送給中央處理器(CPU),它同時能接收CPU發來的命令并加以執行。
在具有觸敏屏幕的移動通信終端上撥打電話,只需要在觸敏屏幕上點擊觸敏屏幕即可。
用戶通過移動通信終端與另一用戶進行通話,為了方便用戶撥打,現有技術一般會把另一用戶的電話號碼保存下來,作為通話記錄,用戶如果要再次拔打,只需要簡單的通過通話記錄撥打即可,采用觸敏屏幕,則可以通過點擊通話記錄在觸敏屏幕上的相對應標識就可以進行撥打。通話記錄通常包括:
已撥電話,即用戶作為發起方,通過移動通信終端向另一用戶撥打電話,并進行通話;
已接電話,即用戶作為接收方,接到另一用戶發起的電話,并進行通話;
未接電話,即另一用戶作為發起方,撥打用戶的電話,但用戶并未接到該電話,從而未最終形成通話,但保存電話發起方的電話號碼,作為通話記錄。
現有的通話記錄顯示方法有多種,如: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通話記錄排序方法(專利號:200810201354),和一種通話記錄的顯示方法及系統(專利號:200710076344)。都是通過不同的算法,對通話記錄進行排序,供用戶選擇。
但是現有的通話記錄顯示方法均把按照其算法得到的優先度最高的通話記錄放置在屏幕的最頂端,這種做法是適應以外的采用鍵盤按鍵撥打電話的移動通信終端。把現有的通話記錄顯示方法直接應用到通過點擊觸敏屏幕進行撥打電話的移動通信終端時,則存在一定問題。
主要表現在當用單手握持移動通信終端時,為了保證移動通信終端的安全,用戶會采用掌心托住移動通信終端,通過拇指點擊觸敏屏幕,由于優先度最高的通話記錄顯示在屏幕的最上端,因此很容易導致誤按,或者接觸不良,需要重復點擊的技術問題。用戶只能通過雙手進行操作,即一手握持移動通信終端,另一手點擊通話記錄。但這種方式不適合在某些僅能通過單手握持移動通信終端的場合。如果是通過降低移動通信終端的安全性,即把手往上移,然后拇指就可以點擊屏幕最上端的通話記錄。但這種方式,在手上移的過程中,移動通信終端有可能滑落導致損壞,同時由于掌心不在托住移動通信終端,也可能導致在撥打電話的過程中,移動通信終端滑落,大大降低了移動通信終端的安全性。
現有的通話記錄顯示方式導致優先度最高的通話記錄,反而最難點擊進行撥打。
發明內容
本發明提供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通話記錄顯示方法及其系統,以解決現有技術在單手使用具有觸摸屏幕的移動通信終端時,撥打優先度最高的通話記錄時存在的安全性降低,或者采用掌心托持移動通信終端時撥打優先度最高的通話記錄誤觸發幾率提高的技術問題。
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通話記錄顯示方法,所述移動通信終端包括具有觸敏功能的觸敏屏幕,所述通話記錄顯示方法包括:
計算通話記錄的排序優先度;
在觸敏屏幕上顯示撥打列表,所述撥打列表包括一個或多個電話標識,每個電話標識對應于一個通話記錄,當觸敏屏幕在所述電話標識的位置檢測到接觸,則移動通信終端撥打相應的電話號碼;
所述撥打列表按照以下規則設置所述電話標識的排序:
與具有排序優先度最高的第一通話記錄對應的第一電話標識設置在拇指觸摸舒適范圍內,所述拇指觸摸舒適范圍為移動通信終端整體下部70%以內的觸摸屏幕范圍。
所述拇指觸摸舒適范圍,即移動通信終端整體下部70%的的觸摸屏幕范圍,可以參見圖1的范圍15及圖2的范圍25?,即從移動通信終端的底部往上的70%的范圍,而不是從移動通信終端的頂部往下的70%的范圍。
進一步的,拇指觸摸舒適范圍的頂端為移動通信終端長度的70%,底端為移動通信終端長度的50%。
上述的更進一步的范圍,可以參見圖2的范圍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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