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全網管理有線音視頻點播計費收費系統(tǒng)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210117056.6 | 申請日: | 2012-04-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647612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8-22 |
| 發(fā)明(設計)人: | 趙立峰 | 申請(專利權)人: | 趙立峰 |
| 主分類號: | H04N21/232 | 分類號: | H04N21/232;H04N21/254;H04N21/2543;H04N21/258;H04N21/437;G06Q20/14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64209 山東省威***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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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網管 有線 視頻點播 計費 收費 系統(tǒng)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全網管理有線音視頻點播計費收費系統(tǒng),尤其是涉及影視、音樂等音視頻作品點播的全網管理計費收費系統(tǒng),屬音視頻作品的數(shù)字計費收費領域。
背景技術
有線音視頻是指利用物理線路連接、傳輸、使用電影、電視、音樂、綜藝等各類包含運動圖像和聲音信號的音視頻作品。音視頻點播計費收費是指將音視頻作品以盈利為目的并通過數(shù)字化點播或播放裝置為公眾提供服務時所涉及的作品版權的權益費進行計費收費。版權即著作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chuàng)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是針對表演或者協(xié)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yè)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等。音視頻點播活動中涉及的是著作權及鄰接權,包括:著作權人、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電視臺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
表演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在社會實踐中,音視頻點播活動主要涉及兩種版權的權益付費問題,一種是以直接獲利為目的的音視頻點播活動產生的版權的權益付費問題,另一種是以間接獲利為目的的音視頻點播活動產生的版權的權益付費問題。在此,我們只討論以直接獲利為目的的音視頻點播活動產生的版權的權益付費問題:如卡拉OK場所點播影視、音樂及電視臺制作的各類綜合作品,利用因特網點播各種在線音視頻作品,商業(yè)場所內部影院播放電影、電視作品,網絡電視臺播放影視、音樂、綜藝作品等涉及表演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使用付費的問題。
日前,國家專利局公布了申請(專利)號:200510077796.1“一種卡拉OK播放流的銷售方法及其管理系統(tǒng)”,由播放流銷售管理系統(tǒng)及點播服務系統(tǒng)組成,采用在卡拉OK場所的點播服務系統(tǒng)中接入點播統(tǒng)計器和曲庫定價管理器的方法,對客人在點播服務系統(tǒng)發(fā)生的每一次歌曲點播請求指令這種“播放流”進行統(tǒng)計,并將播放流累計數(shù)傳送至本地計費管理器,與預先定價包進行比照計算形成計費,實現(xiàn)K廳對客人演唱歌曲的版權收費。另外再對所有K廳的歌曲播放流統(tǒng)計信息進行按小時為單位定時收集,按月份為單位定期匯總上傳給版權運營部門,再由版權運營部門按季度為單位的結算時間段內按曲庫定價管理器定義的不同定價包的價格指數(shù)給版權商分賬。
首先,按播放流統(tǒng)計只能統(tǒng)計點播服務系統(tǒng)發(fā)生的歌曲點播請求指令的次數(shù),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因為不同歌曲的長度不同,在應用中用戶對每首歌曲的使用時長是不固定的,有完整使用、有部分使用,有選歌時看一眼就停止的,還有點過了卻未使用等情況,這種計次方式在不區(qū)分歌曲長短、歌曲使用時長的情況下都記錄成播放流次數(shù),無法體現(xiàn)歌曲客觀的、具體的使用情況,產生不合理計費現(xiàn)象,導致對用戶和卡拉OK場所雙方的權益收費不合理,權利人之間的獲利機會不公平。二是因為每首歌曲都有不確定數(shù)量的權利人,還存在歌曲權利效力不確定,如權利失效、無權利人等情況。在不明確提供歌曲全部權利人信息和權利效力的情況下,這種計次方式只記錄播放流次數(shù),導致沒有權利人目標,其收益無法實現(xiàn)、無法分配。三是因為每個經營場所都擁有一個曲目數(shù)量眾多的歌曲庫,經常使用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歌曲,每首歌曲的使用頻次不同。這種計次方式無法解決哪首歌曲被使用其權利人就應受益的問題,無法體現(xiàn)多用多得、少用少得、不用不得的公平原則,無法區(qū)分權利人利益。
另外,現(xiàn)有技術采用歌曲播放流統(tǒng)計信息定時收集,按月份為單位定期匯總上傳給版權運營部門,沒有提供實現(xiàn)權利人收費的措施,使權利人和權利人集體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處于被動等待權益和不確定能獲得權益的境況中,無法實現(xiàn)權利人和管理機構對權益的主動式管理,無法掌控權益的使用。
綜上所述,點播記錄信息決定了歌曲權利人的利益,現(xiàn)有技術無法保障點播記錄信息的安全,無法保障點播記錄信息不被滅失、篡改及逃費現(xiàn)象。現(xiàn)有技術無法區(qū)分使用過的音視頻作品具體為電影、電視劇、音樂、綜藝哪種作品,為實際發(fā)生的音視頻作品的點播行為分類計費收費,無法建立統(tǒng)一的計費收費標準。現(xiàn)有技術導致音視頻作品權力人很少能收到權益費、無法收費、無法分配的問題,導致用戶、經營場所、權利人集體管理機構、權利人之間矛盾。現(xiàn)有技術沒有將記錄點設置到每個點播終端,無法實現(xiàn)點播終端與收費服務器形成局域網的互動,沒有網絡計費、自動化操作、即時管理、實時監(jiān)控等權益保護的措施,無法實現(xiàn)遠程計費收費管理和全網管理功能。
發(fā)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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