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提離式減隔震樁基結構無效
| 申請號: | 201210031195.7 | 申請日: | 2012-02-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535499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7-04 |
| 發明(設計)人: | 沙麗新;管仲國;黃錦源;趙成棟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 |
| 主分類號: | E02D27/12 | 分類號: | E02D27/12;E02D31/08 |
| 代理公司: | 上海碩力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31251 | 代理人: | 劉峰 |
| 地址: | 200125 上***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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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提離式減隔震 樁基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建筑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提離式減隔震樁基結構。
背景技術
近幾年國內外的幾次大地震一再顯示了橋梁工程破壞的嚴重后果,對現代城市地震防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再次顯示了橋梁工程抗震研究的重要性。2008年10月交通部新頒布了《公路橋梁抗震設計細則》(JTG/T?B02-01-2008)(以下簡稱《細則》),提出了兩級水準的抗震設計思路,客觀上需要在橋梁設計中對結構的構造設計作出適應性的調整。
按照《細則》要求,在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的軟土地區,在E2水準地震作用下,在不采用減隔震支座的情況下(采用減隔震支座造價較昂貴,會大大提高建造成本),常規鉆孔灌注樁基驗算時多會出現拉斷狀況,這是橋梁抗震結構設計所不允許的。
因此,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致力于開發一種成本低、性能可靠的提離式減隔震樁基結構。
發明內容
有鑒于現有技術的上述缺陷,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成本低、性能可靠的提離式減隔震樁基結構。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提離式減隔震樁基結構,包括樁基與承臺;所述樁基的樁頂端上套設有減隔震套筒;所述減隔震套筒與所述樁頂端之間可相互滑動;所述減隔震套筒與所述承臺之間通過伸入所述承臺內的連接鋼筋固定連接。
較佳地,所述減隔震套筒沿所述樁基的長度方向延伸一設定長度。
較佳地,所述設定長度為1.5-2倍的樁基外徑。
較佳地,所述減隔震套筒為鋼筋混凝土材質。
較佳地,所述減隔震套筒與所述樁頂端之間通過設置泥漿層實現相互滑動。
較佳地,所述減隔震套筒與所述樁頂端之間通過設置脫模層實現相互滑動。
較佳地,所述減隔震套筒的內徑大于所述樁基的外徑。
較佳地,所述減隔震套筒的外徑為1.5倍的樁基外徑。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明的提離式減隔震樁基結構,在地震作用下減震效果非常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樁基不再發生受拉狀況,可防止樁基拉斷現象的發生。
2.由于拉力得到了釋放,受壓側樁基的壓力減小,有利于降低地震狀況下單樁受力。
3.拉力釋放,實際上形成了搖擺減震基礎,可有效減小對墩和支座的地震作用,減少地震損傷,有利于震后交通快速恢復。
以下將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構思、具體結構及產生的技術效果作進一步說明,以充分地了解本發明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一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圖1中A部的局部放大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圖2所示,本發明的提離式減隔震樁基結構一具體實施例,主要包括樁基1與承臺2,在樁基1的樁頂端11上套設有鋼筋混凝土材質的減隔震套筒3。
減隔震套筒3與樁頂端11之間可相互滑動,減隔震套筒3與承臺2之間通過伸入承臺2內的連接鋼筋21(還可包括箍筋22)固定連接。
減隔震套筒3沿樁基1的長度方向延伸一設定長度,該設定長度優選為1.5-2倍的樁基外徑。優選地,減隔震套筒3的內徑大于樁基外徑,減隔震套筒的外徑為1.5倍的樁基外徑。
在不同實施中,減隔震套筒3與樁頂端11之間的相互滑動,可以通過設置泥漿層實現(圖2中未示出泥漿層)。或是,在減隔震套筒3與樁頂端11之間利用脫模劑設置脫模層實現相互滑動。
橋梁樁基礎在地震過程中如發生損壞,一般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了,也維修困難。因此橋梁樁基礎一般是采用能力保護原則進行設計。
采用本發明的提離式減隔震樁基結構后,在地震作用時,該結構允許橋梁樁基礎與樁體脫離,可以允許有微小變形。該變形的存在有利于消耗地震能量,保證橋梁樁基礎結構的完好。
本發明的提離式減隔震樁基結構使得樁體與承臺之間的傳力模式為:承受豎向壓力,釋放拉力,承受兩個方向上的水平剪力以及彎矩。
在正常使用荷載作用下(如風荷載,離心力,偏心壓力等),樁基與承臺之間不發生分離。但在地震作用下,樁頂端與承臺分離的距離小于6厘米,樁基與承臺之間的撞擊力并不明顯,并且減隔震套筒對樁頂端還有環向約束作用,可提高樁頂端混凝土的抗壓能力,一般不產生明顯損傷。
以上詳細描述了本發明的較佳具體實施例。應當理解,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可以根據本發明的構思作出諸多修改和變化。因此,凡本技術領域中技術人員依本發明的構思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實驗可以得到的技術方案,皆應在由權利要求書所確定的保護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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