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手持式電子裝置及閃燈模塊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029239.2 | 申請日: | 2012-02-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75101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6-26 |
| 發明(設計)人: | 蔡孟翰;吳忠嶸 | 申請(專利權)人: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V14/00 | 分類號: | F21V14/00;F21V23/06;H04M1/22;F21Y101/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陳小雯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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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持 電子 裝置 模塊 | ||
1.一種手持式電子裝置,包括:
殼體,具有容置開口;
電路板,設置于該殼體的下方;
閃燈元件,嵌入于該容置開口內;以及
彈性導電端子組,設置于該電路板與該閃燈元件之間,其中該電路板與該閃燈元件經由該彈性導電端子組電連接,在該電路板與該閃燈元件之間存在一距離,且該距離通過該彈性導電端子組為可調變的。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中該閃燈元件包括:
基板,鄰接該彈性導電端子組;
發光二極管,安裝至該基板;以及
蓋體,安裝至該基板上,且組裝于該容置開口內,其中該發光二極管所提供的光線由該蓋體射出。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持式電子裝置,還包括膠帶,貼附在該殼體與該蓋體之間,以限制該閃燈元件相對于該殼體移動。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中該殼體具有定位柱,且該基板具有定位孔,該定位柱與該定位孔配合,以限制該閃燈元件相對于該殼體移動。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中該彈性導電端子組包括多個彈性導電端子,各該彈性導電端子具有第一端與一第二端。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第一端固設至該電路板,且該第二端抵靠于該閃燈元件。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中該第一端固設至該閃燈元件,且該第二端抵靠于該電路板。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電子裝置,還包括攝像頭,安裝在該殼體上,且電連接電路板。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電子裝置,還包括顯示器,安裝在該殼體上,且電連接電路板。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電子裝置,還包括外蓋,具有顯示開口,當該外蓋與該殼體組裝時,部分的該閃燈元件經由該顯示開口被暴露。
11.一種閃燈模塊,適用于一手持式電子裝置,該手持式電子裝置包括殼體與電路板,且該殼體具有容置開口,該閃燈模塊包括:
閃燈元件,適于嵌入于該容置開口內;以及
導電彈性端子組,固設至該閃燈元件,以適于抵靠于該電路板且位于該電路板與該閃燈元件之間,其中該電路板與該閃燈元件經由該彈性導電端子組電連接,在該電路板與該閃燈元件之間存在一距離,且該距離通過該彈性導電端子組為可調變的。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閃燈模塊,其中該閃燈元件包括:
基板,鄰接該彈性導電端子組;
發光二極管,安裝至該基板;以及
蓋體,安裝至該基板上,且組裝于該容置開口內,其中該發光二極管所提供的光線由該蓋體射出。
1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閃燈模塊,其中該彈性導電端子組包括多個彈性導電端子,各該彈性導電端子具有第一端與第二端,該第一端固設至該閃燈元件,且該第二端適于抵靠于該電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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