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雙容量水池有效
| 申請號: | 201210010901.X | 申請日: | 2006-02-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605837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7-25 |
| 發明(設計)人: | 托德·巴比克;威廉·F·戈登;理查德·J·庫瑟 | 申請(專利權)人: | 科勒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3C1/18 | 分類號: | E03C1/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德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018 | 代理人: | 齊葵;王誠華 |
| 地址: | 美國威***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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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容量 水池 | ||
1.一種水池,包括:
由側壁、底部和馬鞍狀部的第一側限定的第一適用洗滌區域,所述第一適用洗滌區域具有第一體積容量;
由所述側壁、所述底部和所述馬鞍狀部的相反的第二側限定的第二適用洗滌區域,所述第二適用洗滌區域具有第二體積容量;和
由所述側壁限定并位于所述馬鞍狀部上方的第三適用洗滌區域,所述第三適用洗滌區域具有第三體積容量;
其中所述第三體積容量比所述第一體積容量和所述第二體積容量的單獨每一個都大,所述第三體積容量被構造為用于容納要洗滌的物品,該物品太大以致不能浸沒在所述第一適用洗滌區域和所述第二適用洗滌區域中的任何一個中。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第一體積容量與所述第二體積容量大致相同。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第一體積容量比所述第二體積容量大。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底部對于所述第一洗滌區域和所述第二洗滌區域均被提供在大致相同的高度。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底部對于所述第一適用洗滌區域比對于所述第二適用洗滌區域被提供在較低的高度。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池,進一步包括圍繞所述側壁的上外緣延伸的邊緣,其中所述邊緣和所述馬鞍狀部的頂部之間的距離是所述側壁的高度的至少30%。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邊緣和所述馬鞍狀部的頂部之間的距離在所述側壁的高度的約30%-80%之間。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側壁的高度在約6-9英寸之間。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池,進一步包括位于所述第一適用洗滌區域和所述第二適用洗滌區域的每一個的底部上的排水口。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水池由鑄鐵形成。
11.一種水池,包括:
底部;
從所述底部的外緣向位于第一高度的邊緣向上延伸的側壁;
從所述邊緣向下分開的推薦的流體灌裝線;
將所述水池分成第一盆和第二盆的馬鞍狀部;
由所述第一盆提供的第一適用洗滌區域;
由所述第二盆提供的第二適用洗滌區域;和
提供在所述推薦的流體灌裝線和所述馬鞍狀部的頂部之間的第三適用洗滌區域,所述第三適用洗滌區域被構造為用于容納要洗滌的物品,該物品太大以致不能浸沒在所述第一適用洗滌區域和所述第二適用洗滌區域中的任何一個中。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第一盆具有與所述第二盆的體積容量大致相同的體積容量。
1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第一盆具有比所述第二盆的體積容量大的體積容量。
14.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底部對于所述第一盆和所述第二盆均被提供在大致相同的高度。
15.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底部對于所述第一盆比對于所述第二盆被提供在較低的高度。
16.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邊緣和所述馬鞍狀部的頂部之間的距離是所述側壁的高度的至少30%。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邊緣和所述馬鞍狀部的頂部之間的距離在所述側壁的高度的約30%-80%之間。
18.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側壁的高度在約6-9英寸之間。
19.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水池,進一步包括位于所述第一盆和所述第二盆的每一個的底部上的排水口。
20.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水池,其中所述水池由鑄鐵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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