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音樂龜組合玩具有效
| 申請號: | 201120304203.1 | 申請日: | 2011-08-1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2199095U | 公開(公告)日: | 2012-04-25 |
| 發明(設計)人: | 李東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廈門新泰陽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3H3/00 | 分類號: | A63H3/00;A63H3/28;A63H3/36 |
| 代理公司: | 廈門市誠得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35209 | 代理人: | 方惠春 |
| 地址: | 361000 福建省廈門市思*** | 國省代碼: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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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音樂 組合 玩具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玩具用品,特別涉及一種烏龜造型的組合式卡通玩具結構。
背景技術
卡通動物造型的玩具,并且能夠激發兒童的想象力,廣受學齡前兒童喜歡。烏龜造型的玩具是卡通動物造型玩具中的一種。已有的烏龜造型玩具是外形模仿烏龜,或者在龜殼下安裝車輪可以行進,或者在龜殼下增加會發出聲響的珠子以刺激兒童進行玩耍。
目前市場上的出售的,主要存在2個問題:
(1)功能單一,可玩性不高;
(2)不具備聲音或燈光效果,不利于刺激兒童聽覺和視覺發育。
實用新型內容
因此,為解決上述的問題,本實用新型提出一種功能多樣的組合式的造型龜玩具,同時具備聲音播放和閃光的效果。
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音樂龜組合玩具,包括:
一外殼主體,包括上殼和下殼扣合而成,下殼為帶4個凸出的腳部形狀的圓盤結構,上殼由1個圓盤的龜殼罩和4個龜腳罩組成,龜殼罩的中間為可透光的塑料罩構成;
上述的外殼主體的頭部和尾部形成頭部空腔和尾部空腔;
一頭部件,頭部件的空腔內設有若干珠子顆粒;
一尾部件,尾部件的一端設有一發音哨;
上述的頭部件、尾部件可以分別插入于外殼主體的頭部空腔、尾部空腔;
上述的外殼主體的下殼上設有電路板及與之連接的電池倉、按鈕、開關及揚聲器和閃光燈。
進一步的,所述的外殼主體的4個龜腳罩上分別設有2個按鈕、1個揚聲器及1個開關。
進一步的,所述的下殼的中間位置設有一支撐板,支撐板下方固定所述的電路板,支撐板上方的不同位置分別設有所述的按鈕及閃光燈。
更進一步的,所述的閃光燈是LED燈。
本實用新型的音樂龜組合玩具不僅具有烏龜造型,而且頭部件和尾部件可以分別拆下,充當打擊樂器和口奏樂器,玩法更加多樣。另外,本實用新型的音樂龜組合玩具還具有音樂播放和閃光燈的效果,十分新穎好玩,能夠大大滿足兒童娛樂所需,利用兒童視覺和聽覺的開發。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頭部件拆解后的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的尾部件拆解后的示意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的拆解上殼后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現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進一步說明。
參閱圖1-圖4所示,本實用新型的音樂龜組合玩具,包括:
一外殼主體1,包括上殼和下殼扣合而成,下殼為帶4個凸出的腳部形狀的圓盤結構,上殼由1個圓盤的龜殼罩1013和4個龜腳罩1012組成,龜殼罩1013的中間為可透光的塑料罩構成;
上述的外殼主體1的頭部和尾部形成頭部空腔11和尾部空腔12;
一頭部件2,頭部件的空腔內設有若干珠子顆粒;
一尾部件3,尾部件的一端設有一發音哨31;
上述的頭部件2、尾部件3可以分別插入于外殼主體1的頭部空腔11、尾部空腔12;
上述的外殼主體1的下殼上設有電路板5及與之連接的電池倉(圖中不可視)、按鈕401、開關402及揚聲器403和閃光燈404。
進一步的,所述的外殼主體的4個龜腳罩上分別設有2個按鈕401、1個揚聲器403及1個開關402。
進一步的,所述的下殼的中間位置設有一支撐板1012,支撐板1012下方固定所述的電路板5,支撐板1012上方的不同位置分別設有所述的按鈕401及閃光燈404。更進一步的,所述的閃光燈404是LED燈。
參閱圖2所示,頭部件2拆下后,可以當做打擊樂器使用,通過手持晃動,即可發出“沙沙沙”的聲響。
參閱圖3所示,尾部件3拆下后,可以當做口奏樂器使用,通過嘴巴往發音哨31進行吹奏。
參閱圖1所示,按動外殼主體1的其中2個龜腳罩1012下的按鈕401或者按動龜殼罩1013下不同部位的按鈕401即可發出聲響,其中1個龜腳罩1012下的開關402可以用于切換不同音效;播放音樂的同時,龜殼罩1013下方的支撐板1012上的閃光燈404會有不同的閃光效果,并從龜殼罩1013中間的可透光的塑料罩透射出來,塑料罩優選采用霧狀層面,燈光效果較為柔和,防止對兒童眼部過度刺激。
本實用新型的音樂龜組合玩具的玩法多樣,且對玩耍該玩具的兒童進行聽覺和視覺的雙重刺激,利于兒童心智發展。
盡管結合優選實施方案具體展示和介紹了本實用新型,但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該明白,在不脫離所附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內,在形式上和細節上可以對本實用新型做出各種變化,均為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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