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具安全警示及照明功能的傘把無效
| 申請號: | 201120176780.7 | 申請日: | 2011-05-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2104349U | 公開(公告)日: | 2012-01-11 |
| 發明(設計)人: | 王茂盛 | 申請(專利權)人: | 王茂盛 |
| 主分類號: | A45B9/02 | 分類號: | A45B9/02;A45B3/04;A45B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匯智英財專利代理事務所 11301 | 代理人: | 劉祖芬 |
| 地址: | 中國臺灣新北市板橋***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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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安全 警示 照明 功能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有關一種傘把,尤指一種具安全警示及照明功能的傘把。
背景技術
在一般用以臨時照明器具中,應首推“手電筒”;但是,以現今的手電筒使用時機,絕大部份均是臨時性的,如:臨時性停電、身處較暗處的照明或是對修理物的指示照明...等,倘若一旦碰上急需使用時,手電筒的取得往往沒有想象中那么方便;因此,具有照明性手電筒附加物的價值性與功能,乃隨著其它附屬物件與創意,孕育而生,如:具照明的鑰匙圈、具照明的筆具...等。
觀諸于各式傘具物件,有關施予傘具變化、創意與想象空間,在實際運用面,確實存在著無窮設計,如:造型傘、自動伸縮式傘具以及具有警示性發光傘具...等,相當繁多且特別;其中又以具有警示性發光傘具一物,最受業者與消費者所青睞,需求性也強;主要是因雨天所伴隨著昏暗天色與所潛藏的危險因素相當多,而若能賦以顯目的“發光”特性,則除能具有光效性的警示效果外,亦必然能降低行人持傘危險因素。
然而,遍查于相關的具警示性發光傘具產品,其發光物件,均指向于傘具的傘頂帽頭;雖然,該種發光形態雖然具有警示效果,但其對于操控“開”與“關”的機能上,確實是存在便利與操控問題,并且其完全喪失照明能力;同時,再加上傘具傘頂帽頭為支撐整個傘具重量主要撐力點與碰撞點,在耐用性與發光穩定性方面,又再徒增該種設計的潛藏問題,因此產生實用性缺憾,難具真正實用目的,所剩者純是僅屬美觀與新潮而已。
此外,現有的具有安全警示光能的傘具,在設計上均為單一設計、單一功能,至于結構亦無法溶合于傘具之內,不但造成傘具的附加困擾及高成本負擔,且并不具前述的效能增進;以中國臺灣公告第268569號《可置于傘具的夜間閃光警示裝置》一案為例,即屬為附加結構造成額外負擔,其真正實際的“好用性”實無法發揮與達成;主因是該種現有傘具的發光裝置體積過于龐大,又屬獨立單體裝置,不但無法溶入于傘具本體結構內,更會造成高成本負擔,徒使消費者難能接受并加以推廣之;至于在使用面,更因需多一道鎖合手續,故而相當麻煩與不便,相形日后所產生的脫落、遺失乃為預期可見缺失;再且對于傘具的本體結構,并無更進一步的照明效能增進。
是以本實用新型設計,是以傘具的把手為設計標的物,使其具備安全警示發光與夜間照明兩大效能。
實用新型內容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的目的乃是提供一種“具安全警示及照明功能的傘把”,尤以針對現有的加以改良,并以傘具把手為標的物,以然應付傘具于夜間、昏暗的雨天或身處于光線不足...等環境,作為照明與安全警示效果。
本實用新型主要目的是依據傘具把手部份,施以照明與安全警示雙效設計,該等照明機能可是隨傘具持拿方位改變,可分別針對行路導引照明或指定物體照明,且該照明光線的“開”與“關”操控設計,乃是以覆壓動作壓觸于一覆壓式開關所達成。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具安全警示及照明功能的傘把,其整體傘具把手結構,主要是由:
一傘把主體、一發光組件與一照明鎖蓋各元件所組成,其中:傘把主體,底部具有一個以能容置于發光組件的腔室空間,且傘把主體該端面由一個照明鎖蓋所螺配;發光組件,為獨立的照明組件;其結構為由一個電路板、一個主體、電池及一個覆壓式開關所組成;其中:電池容置于該主體,電路板承接于該主體上端,且該主體側接該覆壓式開關;
照明鎖蓋,是鎖合于傘把主體的端面,以將所配置的發光組件限制于傘把主體的腔室空間之內。
其中,發光組件為一獨立發光的元件,除配設于傘把主體所具的腔室空間內,并由照明鎖蓋螺配于傘把主體后,確實將發光組件限制于傘把主體腔室空間之內,并借助覆壓式開關的覆壓操控,即可使整個傘具把手達到“開”與“關”的機能操控,以令傘把具有照明與警示效果。
發光組件的電路板可配設有一個個以上的發光件。
發光組件的電路板底面,是分別設有一個外極圈及中央觸極部,以分別與發光件連接,以構成電源回路。
照明鎖蓋內部課內置有燈杯結構。
前述傘把照明機能設計與原理,主要是通過一覆壓式開關與發光組件構成一電源回路,而覆壓式開關則是扮演著電源導通與否,即是“開”與“關”兩種形態,并以覆壓方式循序呈現;因此,當首次觸壓于覆壓式開關時,發光組件即會經由電池供電呈現為“開”狀態,令發光組件發出亮光;當若再次觸壓于覆壓式開關時,覆壓式開關即會切斷電源供應,讓整個回路呈現為“關”狀態,以熄滅發光組件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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