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開口扳手有效
| 申請號: | 201120133340.3 | 申請日: | 2011-04-2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2045597U | 公開(公告)日: | 2011-11-23 |
| 發明(設計)人: | 陳公正 | 申請(專利權)人: | 宜瑪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5B13/08 | 分類號: | B25B13/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金信立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5 | 代理人: | 黃威;廉振保 |
| 地址: | 中國臺灣***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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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開口 扳手 | ||
1.一種開口扳手,包括:
一扳手,其中至少一端部具有一相對應于彼此間一假想中心線的第一顎部及第二顎部所共同形成的一顎口,在所述第一顎部朝向所述假想中心線的側面,設置有一第一卡制部和第二卡制部,在所述第二顎部朝向所述假想中心線的側面,則設置有一第三卡制部及第四卡制部,以及一介于所述第三卡制部和所述第四卡制部間的一凹部;其中,上述各卡制部均互呈不相對稱角度;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卡制部由所述第一卡制部向所述假想中心線呈向外偏一2至7度的角度;以及,
所述第四卡制部由所述凹部向所述假想中心線呈向外偏一2至5度的角度,所述第二卡制部和所述第四卡制部彼此呈非平行狀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開口扳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卡制部為一平面,所述第四卡制部和受夾持工作對象的接觸面比例為1∶35%。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開口扳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卡制部的寬度小于所述第二卡制部的寬度。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開口扳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卡制部和所述第二顎部的顎口底部間的夾角≥120度。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開口扳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扳手順時針施力旋轉一角度時,所述第二顎部的顎口底部與工作對象的間隙角度≥0度。
6.一種開口扳手,包括:
一扳手,其中至少一端部具有一相對應于彼此間一假想中心線的第一顎部及第二顎部所共同形成的一顎口,在所述第一顎部朝向所述假想中心線的側面,設置有一第一卡制部和第二卡制部,在所述第二顎部朝向所述假想中心線的側面,則設置有一第四卡制部;其中,上述各卡制部均互呈不相對稱角度;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卡制部由上述第一卡制部向所述假想中心線呈向外偏一2至7度的角度;以及,
所述第四卡制部由所述假想中心線呈向外偏一2至5度的角度,所述第二卡制部和所述第四卡制部彼此呈非平行狀態。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開口扳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卡制部為一平面,所述第四卡制部和受夾持工作對象的接觸面比例為1∶35%。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開口扳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卡制部的寬度小于所述第二卡制部的寬度。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開口扳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卡制部和所述第二顎部的顎口底部間的夾角≥120度。
10.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開口扳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扳手順時針施力旋轉一角度時,所述第二顎部的顎口底部與工作對象的間隙角度≥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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