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可用于安保的便攜式通訊終端無效
| 申請號: | 201120023867.0 | 申請日: | 2011-01-25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994932U | 公開(公告)日: | 2011-09-28 |
| 發明(設計)人: | 朱明亮 | 申請(專利權)人: |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B1/38 | 分類號: | H04B1/38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518118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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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安保 便攜式 通訊 終端 | ||
1.一種可用于安保的便攜式通訊終端,包括一機體,該機體包括兩相對設置的第一相對端和第二相對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終端還包括位于所述第一相對端上的第一顯示屏及揚聲器。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揚聲器表面具有防水膜。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相對端部包括第一表面以及與所述第一表面相交的第二表面,所述揚聲器表面位于所述第一表面上,所述第一顯示屏位于第二表面上。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便攜式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相對端部還包括位于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之間的過渡面。
5.如權利要求1至權利要求4任一項所述的便攜式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機體還包括位于所述第一相對端和第二相對端之間的主體部,所述主體部的正面上設置有第二顯示屏。
6.如權利要求1至權利要求4任一項所述的便攜式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顯示屏為黑白屏。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便攜式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在設置有所述第二顯示屏的主體部上還設置有按鍵,所述按鍵位于所述第二顯示屏的下方。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便攜式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體部的背面設置有攝像頭。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便攜式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在設置有所述攝像頭的主體部上還設置有與所述攝像頭相配合的閃光燈。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便攜式通訊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體部上設置有視頻快捷傳輸鍵和/或PTT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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