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紫外光固化膠膜的防偽標簽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459123.8 | 申請日: | 2011-12-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708755A | 公開(公告)日: | 2012-10-03 |
| 發明(設計)人: | 劉軼博;於慧;吳慶;華佳明;彭慶瑞;劉新朝;于文娟 | 申請(專利權)人: | 明尼蘇達礦業制造特殊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9F3/02 | 分類號: | G09F3/02;G09F3/10;C09J163/00;C09J167/00;C09J123/08;C09J131/04;C09J133/04 |
| 代理公司: | 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021 | 代理人: | 陳平 |
| 地址: | 200000 ***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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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紫外 光固化 膠膜 防偽 標簽 | ||
1.一種防偽標簽,所述防偽標簽包括:
1)帶有防偽功能的面材層;
2)粘附于所述帶有防偽功能的面材層上的紫外光固化膠膜;和
3)粘附于所述紫外光固化膠膜上的可透過紫外光的離型材料層。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偽標簽,其中所述帶有防偽功能的面材層選自:RFID面材層;激光、鐳射、全息防偽面材層;數碼防偽面材層;熒光,紫外光防偽面材層;和易碎防偽面材層中的一種或多種。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偽標簽,其中所述帶有防偽功能的面材層的厚度為5μm-2mm。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偽標簽,其中所述帶有防偽功能的面材層的厚度為10μm-2mm。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偽標簽,其中所述帶有防偽功能的面材層的厚度為單層或多層。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偽標簽,其中所述紫外光固化膠膜是粘合劑材料的層,所述粘合劑材料是下列物質的混合物:
(1)20至8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環氧樹脂,
(2)10至5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選自聚酯樹脂,乙烯-乙酸乙烯酯樹脂和丙烯酸酯樹脂中的樹脂,
(3)0至3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含羥基化合物,
(4)0.05至5重量%的一種或多種陽離子型光引發劑,和
(5)0至5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添加劑,其中所有的重量百分比以混合物的總重量為基準。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偽標簽,其中所述紫外光固化膠膜是粘合劑材料的層,所述粘合劑材料是下列物質的混合物:
(1)30至6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環氧樹脂,
(2)30至4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聚酯樹脂,
(3)9至2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含羥基化合物,
(4)0.05至5重量%的一種或多種陽離子型光引發劑,和
(5)0至5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添加劑,其中所有的重量百分比以混合物的總重量為基準。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偽標簽,其中所述紫外光固化膠膜是粘合劑材料的層,所述粘合劑材料是下列物質的混合物:
(1)約27重量%的環氧當量為185至192的第一環氧樹脂,和約22重量%的環氧當量為525至550的第二環氧樹脂,
(2)約30重量%的聚酯樹脂,其中所述聚酯樹脂是玻璃化轉變溫度低于-5℃的非晶態支化共聚酯,
(3)約10重量%的第一含羥基化合物和約10重量%的第二含羥基化合物,其中第一含羥基化合物包含數均分子量為10,000至16,000且羥基當量為約284的微粒苯氧基樹脂,并且第二含羥基化合物包含二醇和環氧丙烷的多元醇加合物,其數均分子量為約700且羥基當量為約38,和
(4)約1重量%的一種或多種陽離子型光引發劑,其中所有的重量百分比以混合物的總重量為基準。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偽標簽,其中所述紫外光固化膠膜是粘合劑材料的層,所述粘合劑材料是下列物質的混合物:
(1)30至6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環氧樹脂,
(2)30至4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乙烯-乙酸乙烯酯樹脂,
(3)9至2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含羥基化合物,
(4)0.05至5重量%的一種或多種陽離子型光引發劑,和
(5)0至50重量%的一種或多種添加劑,其中所有的重量百分比以混合物的總重量為基準。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偽標簽,其中所述紫外光固化膠膜是粘合劑材料的層,所述粘合劑材料是下列物質的混合物:
(1)約27重量%的環氧當量為185至192的第一環氧樹脂,和22重量%的環氧當量為525至550的第二環氧樹脂,
(2)約30重量%的乙烯-乙酸乙烯酯樹脂,其中所述乙烯-乙酸乙烯酯樹脂包含70重量%的乙酸乙烯酯單元,
(3)約10重量%的第一含羥基化合物和約10重量%的第二含羥基化合物,其中第一含羥基化合物包含數均分子量為10,000至16,000且羥基當量為約284的微粒苯氧基樹脂,并且第二含羥基化合物包含二醇和環氧丙烷的多元醇加合物,其數均分子量為約700且羥基當量為約38,和
(4)約1重量%的一種或多種陽離子型光引發劑,其中所有的重量百分比以混合物的總重量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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