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停車場收費系統及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110441277.4 | 申請日: | 2011-12-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77480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6-26 |
| 發明(設計)人: | 李敬來 | 申請(專利權)人: | 希姆通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7B15/06 | 分類號: | G07B15/06 |
| 代理公司: | 上海翼勝專利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 31218 | 代理人: | 孫佳胤;翟羽 |
| 地址: | 200335 上***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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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停車場 收費 系統 方法 | ||
1.一種停車場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信息收集器、中心服務器、定位服務器和定位終端,?所述信息收集器設置于停車場中,并與中心服務器通信,用于將收集到的車輛信息傳輸給中心服務器;?所述定位終端設置于車輛中,并與定位服務器通信,用于定位車輛位置;?所述定位服務器與中心服務器通信,用于將定位到的車輛位置傳輸給中心服務器;?所述中心服務器進一步包括計費模塊、比較模塊和報警模塊,所述比較模塊用于將定位服務器定位到的車輛位置與匯報該車輛信息的信息收集器所在位置進行比對,若比對結果為兩者不一致,則啟動報警模塊進行報警,若兩者一致則啟動計費模塊進行正常計費。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停車場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服務器中進一步包括一第一驗證模塊,所述第一驗證模塊用于驗證車輛信息是否有在中心服務器中登記,若驗證結果為已登記則中心服務器繼續將將車輛信息傳輸給定位服務器,若驗證結果為未登記,則退出本系統并轉入人工收費。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停車場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服務器中進一步包括一第二驗證模塊,所述第二驗證模塊用于驗證車輛信息是否有在定位服務器中登記,若驗證結果為已登記則定位服務器繼續進行車輛定位,若驗證結果為未登記,則退出本系統并轉入人工收費。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停車場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信息為車牌號碼。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停車場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服務器與定位終端之間通過GPS定位或基站定位方式定位車輛位置。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停車場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報警模塊進一步包括一信息發送單元,用于將報警信息發送至預先登記的通信終端。
7.一種停車場收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信息收集器收集車輛信息并傳輸給中心服務器;?中心服務器將車輛信息傳輸給定位服務器;?定位服務器通過設置在車輛上的定位終端定位該車輛目前所在位置,并將位置信息反饋至中心服務器;?中心服務器將將定位服務器定位到的車輛位置與匯報該車輛信息的信息收集器所在位置進行比對,若比對結果為兩者不一致,則啟動報警模塊進行報警,若兩者一致則啟動收費模塊進行正常計費。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停車場收費辦法,其特征在于,車輛信息傳輸至中心服務器后,進一步包括一驗證該車輛信息是否有在中心服務器中登記的步驟,若驗證結果為已登記則將將車輛信息傳輸給定位服務器,若驗證結果為未登記,則本方法結束并轉入人工收費。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停車場收費辦法,其特征在于,車輛信息傳輸至定位服務器后,進一步包括一驗證該車輛信息是否有在定位服務器中登記的步驟,若驗證結果為已登記則繼續實施定位車輛位置的步驟,若驗證結果為未登記,則本方法結束并轉入人工收費。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停車場收費辦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手段為GPS定位或基站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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