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用于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的加工改性劑及其使用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412480.9 | 申請日: | 2011-12-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492206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6-13 |
| 發明(設計)人: | 鄧麗;鄧軍;鄧忠權;陳緒煌 | 申請(專利權)人: | 湖北眾聯塑業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8L23/06 | 分類號: | C08L23/06;C08L23/28 |
| 代理公司: | 武漢開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42104 | 代理人: | 樊戎 |
| 地址: | 430030 湖北省武*** | 國省代碼: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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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低壓 聚乙烯 板材 加工 改性 及其 使用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塑料的加工改性劑及使用方法,特別是涉及一種用于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的加工改性劑及其使用方法。
背景技術
眾所周知,現有的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加工手段陳舊、工藝落后,生產出來的產品物化性能較低、質量較差,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亦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求,從而限制其應用范圍。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是為了克服上述背景技術的不足,經發明人的潛心研究并通過生產實際反復驗證,提供一種用于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的加工改性劑及其使用方法。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的:
本發明提供的一種用于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的加工改性劑,所述的加工改性劑包括以下組分及其重量份:氯化聚乙烯1.0~2.0。
在上述技術方案中,所述的加工改性劑包括以下組分及其重量份:氯化聚乙烯1.5。
本發明提供的一種用于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的加工改性劑的使用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步驟一、廢料處理,將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用水清洗,除去雜物及灰塵,再將清除干凈的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打碎成大小相近的物料,備用;步驟二、檢測,檢測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的熔體流動指數,設定熔體流動指數M1為0.5~3.0;步驟三、配料,按重量份取備用的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100份、氯化聚乙烯1.0~2.0份,備用;步驟四、投料加工,按步驟三所述的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100份首先投入混合機內,再將氯化聚乙烯1.0~2.0份投入混合機內,在常溫下開機12~15分鐘,停機:步驟五、將上述加工好的混合物卸料包裝即可。
在上述技術方案中,當所述熔體流動指數M1=0.5~0.8,則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氯化聚乙烯=100∶1.0;當所述熔體流動指數M1=0.8~1.5,則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氯化聚乙烯=100∶1.3;當所述熔體流動指數M1=1.5~2.0,則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氯化聚乙烯=100∶1.5;當所述熔體流動指數M1=2.0~3.0,則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氯化聚乙烯=100∶2.0。
本發明所稱的用于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的加工改性劑及其使用方法,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構思新穎、工藝合理、加工簡單、使用方便,可以實現工業化大批量生產的要求。本發明可以有效地提高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的物化性能,降低熔體流動指數,使物料增加韌性和強度,成為具有擠板用途的專用料。本發明可以廣泛地用于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的改性加工。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詳細描述,但該實施例不應理解為對本發明的限制。
實施例1
本發明所述的加工改性劑由下列組分及重量份配制:當檢測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的熔體流動指數M1=0.5~0.8,則取氯化聚乙烯1.0,備用;其使用方法如下:
將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用水清洗,除去雜物及灰塵后打碎成大小相近的廢物料,取100份備用;
先將上述已處理的100份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投入混合機內,再將上述1.0份氯化聚乙烯投入混合機內,在常溫條件下開機12分鐘,停機,卸料包裝即可。
實施例2
本實施例與實施例1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于:當所述的熔體流動指數M1=0.8~1.5時,則取氯化聚乙烯1.3份。
使用方法中將上述已處理的100份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投入混合機內,再將上述1.3份氯化聚乙烯投入混合機內,在常溫條件下開機13分鐘,停機,卸料包裝即可。
實施例3
本實施例與實施例1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于:當所述的熔體流動指數M1=1.5~2.0時,則取氯化聚乙烯1.5份。
使用方法中將上述已處理的100份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投入混合機內,再將上述1.5份氯化聚乙烯投入混合機內,在常溫條件下開機14分鐘,停機,卸料包裝即可。
實施例4
本實施例與實施例1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于:當所述的熔體流動指數M1=2.0~3.0時,則取氯化聚乙烯2.0份。
使用方法中將上述已處理的100份低壓聚乙烯廢板材料投入混合機內,再將上述2.0份氯化聚乙烯投入混合機內,在常溫條件下開機15分鐘,停機,卸料包裝即可。
顯然,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本發明進行各種改動和變型而不脫離本發明的精神和范圍。這樣,倘若本發明的這些修改和變型屬于本發明權利要求及其等同技術的范圍之內,則本發明也意圖包含這些改動和變型在內。
本說明書中未作詳細描述的內容屬于本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公知的現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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