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投影儀以及控制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409571.7 | 申請日: | 2011-12-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547191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7-04 |
| 發明(設計)人: | 塚越真一 | 申請(專利權)人: | 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4N5/74 | 分類號: | H04N5/74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李輝;黃綸偉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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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投影儀 以及 控制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投影儀以及控制方法。
背景技術
例如,如日本特開2006-5534號公報所記載的那樣,提供了具有針對投影鏡頭的變焦功能和鏡頭移動功能的投影儀。
【專利文獻1】日本特開2006-5534號公報
在投影儀投影圖像的狀況中,當在未進行鏡頭移動的狀態下變焦狀態發生了變化時,圖像的大小以圖像中心為基準而發生變化。與此相對,當在進行鏡頭移動的狀態下變焦狀態發生了變化時,圖像的大小以非圖像中心的點為基準而變化。這樣,在一般的投影儀中,變焦狀態的變化因是否處于鏡頭移動的狀態而不同。
另外例如,在用戶以躲避障礙物為目的進行了鏡頭移動時,會產生如下狀況:圖像基于變焦指示而向四方擴大,從而一部分圖像與障礙物重疊,必須再次進行鏡頭移動。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幾個方式為了解決上述課題而提供在進行鏡頭移動的狀態下具有變焦指示時可投影適當的圖像的投影儀以及控制方法。
作為本發明的方式之1的投影儀是根據圖像數據來投影圖像的投影儀,其特征是包含:鏡頭驅動部,其驅動具有投影鏡頭的鏡頭部;受理部,其受理所輸入的指示信息;以及控制部,其以如下方式控制由上述鏡頭驅動部執行的鏡頭移動:針對上述鏡頭驅動部根據上述受理部所受理的與上述投影鏡頭相關的鏡頭移動指示信息而進行位置調整后的圖像,基于上述受理部所受理的表示與上述投影鏡頭相關的視場角調整指示的變焦指示信息,以規定狀態進行投影。
根據本發明,在進行鏡頭移動的狀態下出現了變焦指示時,投影儀可通過進行鏡頭移動控制來調整圖像位置,所以能夠投影恰當的圖像。
即使在進行鏡頭移動的狀態下出現了變焦指示時,投影儀也能夠以圖像的中心位置不發生變化的狀態投影圖像,所以能夠投影恰當的圖像。
即使在進行鏡頭移動的狀態下出現了變焦指示時,投影儀也能夠以相對于與鏡頭移動指示對應的圖像移動方向處于基端側的圖像位置不發生變化的狀態投影圖像,所以能夠投影恰當的圖像。
即使在進行鏡頭移動的狀態下出現了變焦指示時,投影儀也能夠以視場角調整前后的圖像的1邊或2邊的位置不發生變化的狀態投影圖像,所以能夠投影恰當的圖像。
投影儀可根據期望狀態的設定來投影圖像,所以能夠投影恰當的圖像。
即使在進行鏡頭移動的狀態下出現了變焦指示時,投影儀也能夠以圖像的基準邊的位置不發生變化的狀態投影圖像,所以能夠投影恰當的圖像。
附圖說明
圖1是示出第1實施例中的投影狀況的圖。
圖2是示出未執行鏡頭移動的狀態下因變焦操作引起的圖像變化的圖。
圖3是示出以往在鏡頭移動的狀態下因變焦操作引起的圖像變化的圖。
圖4是示出第1實施例中在鏡頭移動狀態下因變焦操作引起的圖像變化的圖。
圖5是第1實施例中的投影儀的功能框圖。
圖6是第1實施例中的投影儀的硬件框圖。
圖7是示出第1實施例中的鏡頭控制順序的一例的流程圖。
圖8是示出第1實施例中的作為基準的座標的一例的圖。
圖9是第2實施例中的作為基準的座標的一例的圖。
圖10是示出第4實施例中的受理圖像的一例的圖。
圖11是第4實施例中的受理圖像的另一例的圖。
符號說明
10屏幕;100投影儀;110信號輸入部;120存儲部;122圖像數據;124控制數據;126用戶設定數據;140圖像生成部;150控制部;160受理部;180投影部;182鏡頭部;184鏡頭驅動部;186位置檢測部;200DVD播放器;300HDMI電纜;400遙控器;500、501、510~512、520~523、530~532圖像;540、541受理圖像;550光標圖像;910、911HDMI端子;912選擇器;914接收電路;920RAM;922閃速ROM;930電源;940圖像處理電路;950CPU;960接收單元;970、980電機驅動電路;972、982電機;974、984減速機構;976、986變換機構;978編碼器;988線性傳感器;990燈驅動電路;991燈;992照明光學系統;993液晶驅動電路;994液晶光閥;995鏡頭。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參照附圖來說明在投影儀中應用了本發明的實施例。此外,以下所示的實施例不對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發明內容進行任何限定。另外,以下實施例所示的結構并不全是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發明所必需的解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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