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EVA靜電植絨膠粘劑的制備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360746.X | 申請日: | 2011-11-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02841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15 |
| 發明(設計)人: | 方云祥 | 申請(專利權)人: | 常熟市凱力達蜂窩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9J123/08 | 分類號: | C09J123/08;C09J11/06;C09J11/08 |
| 代理公司: | 常熟市常新專利商標事務所 32113 | 代理人: | 朱偉軍 |
| 地址: | 215515 江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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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eva 靜電 膠粘劑 制備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紡織膠粘劑制備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EVA靜電植絨膠粘劑的制備方法。
背景技術
靜電植絨是利用電離原理對器物表面植絨的加工工藝,具有生產效率高、成本低、花色品種多、適應面寬等優點而被廣泛用于服裝、紡織、汽車、文具用品、玩具、包裝、裝潢、儀器儀表等眾多行業,并具有耐磨、密封、隔音隔熱、防腐、防污等功能。
靜電植絨主要由基材、膠粘劑和絨毛三種原料構成,基材表面的膠粘劑是影響靜電植絨產品質量的關鍵。目前應用于靜電植絨的膠粘劑絕大部分都是聚丙烯酸酯類乳液膠粘劑,其價廉,制備和使用方便,耐老化,對多種纖維都有很好的粘接力,但是,在耐磨、耐水和柔軟性方面還存在不足,尤其是丙烯酸酯乳液植絨膠的交聯單體多為羥甲基丙烯酰胺和交聯劑多為甲醚化羥甲基三聚氰胺,含有的羥甲基基團會緩慢地釋放甲醛,毒性較大,不能滿足對紡織品日漸嚴格的環保要求。
本申請人作了廣泛的文獻檢索,但在已公開的中外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中均未見諸得以消除前述缺陷的技術啟示,為此,本申請人作了持久而有益的探索與嘗試,下面將要介紹的技術方案便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任務在于提供一種EVA靜電植絨膠粘劑的制備方法,由該方法制備的EVA靜電植絨膠粘劑應用于織物植絨后具有耐摩擦性能好、耐水洗優異、織物柔軟性好并且無甲醛釋放而得以體現環境綠色。
本發明的任務是這樣來完成的,一種EVA靜電植絨膠粘劑的制備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熔融,按配方稱取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并且加入到配有加熱攪拌裝置的反應容器中熔融,控制熔融溫度,得到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熔融料;
B)乳化,開啟步驟A)中所述的反應容器的攪拌裝置,在控制攪拌速度下向步驟A)所述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熔融料中加入復合乳化劑1.8-3重量份、增粘劑2-8重量份和水100重量份,攪拌均勻;再在控制攪拌速度的狀態下加入交聯固化劑1-1.5重量份和增塑劑40-60重量份,進行交聯乳化反應,得到EVA預乳液;
C)制取成品乳液,在維持攪拌狀態下向步驟B)得到的EVA預乳液中加入水60-100重量份和有機硅柔軟劑0.6-1重量份,待加入完畢后在進而控制攪拌速度狀態下乳化,冷卻后得到EVA靜電植絨膠粘劑。
在本發明的一個具體的實施例中,步驟A)中所述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醋酸乙烯的質量百分含量為28%~30%。
在本發明的另一個具體的實施例中,步驟B)中所述的復合乳化劑為司盤60、吐溫60、司盤80、吐溫80、十二烷基苯磺酸鈉中的任意兩種或以上的組合。
在本發明的又一個具體的實施例中,步驟B)中所述的交聯固化劑為過氧化二異丙苯或雙叔丁基過氧化異丙苯。
在本發明的再一個具體的實施例中,步驟B)中所述的增塑劑為鄰苯二甲酸二辛酯或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在本發明的還有一個具體的實施例中,步驟B)中所述的增粘劑為羥甲基纖維素鈉。
在本發明的更而一個具體的實施例中,步驟C)中所述的有機硅柔軟劑為N-(β-氨乙基)-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
在本發明的進而一個具體的實施例中,步驟B)和步驟C)中所述的水為去離子水。
在本發明的又更而一個具體的實施例中,步驟A)所述的控制熔融溫度是將溫度控制為80-90℃,步驟B)中所述的控制攪拌速度是將速度控制為580-620r/min;所述的再在控制攪拌速度的狀態下是將攪拌速度控制為950-1050r/min;所述的交聯乳化反應的時間為25-35min。
在本發明的又進而一個具體的實施例中,步驟C)中所述的維持攪拌狀態是指維持攪拌速度為950-1050r/min的狀態;所述的進而控制攪拌速度是將速度控制為950-1050r/min;所述的乳化的時間為110-130min。
本發明提供的技術方案該步驟簡單并且由于原料選用合理,無甲醛釋放而體現對環境友好的效果。得到的EVA靜電植絨膠粘劑應用于對織物植絨有利于顯著改善耐磨性、耐水性和柔軟性。
具體實施方式
本技術領域中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認識到,以下的實施例僅是用來說明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而并非用作為對本發明的限定,只要在本發明的實質精神范圍內,對以下實施例的變化、變型都將落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書范圍內。
實施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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