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便攜式顯微鏡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359185.1 | 申請日: | 2011-11-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566029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7-11 |
| 發明(設計)人: | 雷托·祖斯特;哈拉爾德·施尼茨勒;盧茨迪·羅特曼恩;羅伯特·萊托 | 申請(專利權)人: | 徠卡顯微系統(瑞士)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2B21/32 | 分類號: | G02B21/32;G02B21/36 |
| 代理公司: | 北京清亦華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01 | 代理人: | 黃德海 |
| 地址: | 瑞士希*** | 國省代碼: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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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便攜式 顯微鏡 | ||
1.一種便攜式顯微鏡,具有:
集成的操作者控制單元,所述操作者控制單元用于選擇和/或調節所述便攜式顯微鏡的至少一個電子可控功能,所述操作者控制單元具有至少一個傳感器(20),所述傳感器用于輸入用戶控制指令,所述用戶控制指令允許所述電子可控功能的激活、去激活和/或調節,
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20)被設計成觸摸式傳感器;以及
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20)以用戶能夠用一只手握持且操作顯微鏡的方式布置。
2.根據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20)能夠用于觸發數字圖像的捕獲。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能夠通過用戶手指橫過傳感器的表面的刷運動操作。
4.根據權利要求3中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布置成所述刷運動為一維的刷運動。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相對于顯微鏡的握持部對稱地布置。
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器被設計為電容式傳感器。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被分成傳感器部分,所述傳感器部分的每一個能夠被分配所述顯微鏡的至少一個功能。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不同的傳感器部分通過電子的或機械的標志彼此分隔開。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可調節的功能包括:至少一個連續地或無限地可調節的功能,所述可調節的功能通過用刷運動致動傳感器而被調節。
1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或傳感器部分能夠通過致動控制單元和/或傳感器而被分配不同的顯微鏡功能,且已分配的顯微鏡功能能夠被改變。
11.根據前述權利要求4-10中任一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所述觸摸式傳感器布置在握持部的內側表面上。
12.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所述的顯微鏡,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傳感器或至少一個傳感器中的傳感器部分沿一條直線布置。
13.一種操作如權利要求1-12中任一所述的便攜式顯微鏡的方法,所述便攜式顯微鏡具有至少一個電子可控的功能,其特征在于,
控制指令通過致動被構造在顯微鏡上的觸摸式傳感器(20)輸入所述顯微鏡,所述控制指令允許所述電子可控的功能的激活、去激活和/或調節。
14.根據權利要求13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指令通過無壓的叩擊運動和/或刷運動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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