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新型音樂筆筒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302595.2 | 申請日: | 2011-10-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407720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4-11 |
| 發明(設計)人: | 屈春燕 | 申請(專利權)人: | 常熟市磊燕辦公用品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43M99/00 | 分類號: | B43M99/00 |
| 代理公司: | 蘇州廣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2234 | 代理人: | 張利強 |
| 地址: | 215500 江蘇省***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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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新型 音樂 筆筒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筆筒,尤其涉及一種能根據重量變化自動播放音樂的新型筆筒,屬于辦公用品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自古以來,筆筒是擱放毛筆的專用器物,據文獻記載,它的材質有鎦金、翡翠、紫檀和烏木,現在我們能夠見到的傳世器物,大多是用瓷或者是竹木制作的。隨著,材料技術的不斷進步,現代筆筒制備工藝也得到了全面的發展,出現了使用塑料、合金、紙品和泡沫制作的新型筆筒。
普通的筆筒結構簡單,功能單一,一般只能存放筆、尺或剪刀等常用辦公用品。當人們經過長時間的工作,精神處于高度集中狀態時,人是相對疲勞的,此時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和放松。人們大多會選擇欣賞一段音樂來舒緩緊張神經,MP3播放器或是CD播放器成為人們的首選,但是,這些設備不僅需要增加一定的花費,還會占用人們的辦公空間,使辦公桌變得更為擁擠和凌亂,打亂人們的正常工作秩序,影響人們的工作效率。
發明內容
針對上述需求,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新型音樂筆筒,該新型音樂筆筒能在人們取出和放回筆的同時自動播放音樂,提高了筆筒的實用性,新穎獨特的功能符合年輕人士的喜好。
本發明是一種新型音樂筆筒,該新型音樂筆筒包括筒體和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由外體上設置的控制按鈕、喇叭以及內置的稱重感應器、主板、電源和相關電路組成,所述的控制按鈕和喇叭功能均由主板控制,所述的稱重傳感器能夠將筆筒內的重量變化反饋給主板,通過主板上的元器件處理后由喇叭輸出音樂。
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主板上的元器件主要包括存儲器、信號觸發器、信號轉化器、電容、電阻及處理芯片。
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存儲器的容量為12M,可存儲30段以上的音樂。
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處理芯片能根據稱重感應器反饋的重量變化值,自動配置播放音樂的類型;當重量值變小時,播放激勵類型的音樂,當重量值變大時,則播放舒緩類型的音樂。
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底座外體上設置的控制按鈕用于暫停音樂播放功能。
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底座內置的電源為2節5號電池。
本發明揭示了一種新型音樂筆筒,該筆筒功能新穎獨特,當將筆放入或取出筆筒時,筆筒內的重量變化能自動觸發音樂播放功能,對剛開始工作的人們起到一種激勵作用,而對于完成工作的人們則起到一定的放松和舒緩神經的作用,有利于消除工作疲勞。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新型音樂筆筒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中各部件的標記如下:?1、筒體,2、底座,3、控制按鈕,4、喇叭。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新型音樂筆筒的結構示意圖;該新型音樂筆筒包括筒體1和底座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2由外體上設置的控制按鈕3、喇叭4以及內置的稱重感應器、主板、電源和相關電路組成,所述的控制按鈕3和喇叭4功能均由主板控制,所述的稱重傳感器能夠將筆筒內的重量變化反饋給主板,通過主板上的元器件處理后由喇叭4輸出音樂。
本發明中提及的新型音樂筆筒的底座2中主板的元器件主要包括存儲器、信號觸發器、信號轉化器、電容、電阻及處理芯片;其中,存儲器的容量為12M,可存儲30段以上的音樂;處理芯片能根據稱重感應器反饋的重量變化值,自動配置播放音樂的類型;底座內置的電源為2節5號電池。
該筆筒使用過程如下:當人們將筆取出筆筒的時,筆筒重量值變小,即表示人們準備開始工作,筆筒將自動播放激勵類型的音樂,為人們打氣;當人們將筆放回筆筒的時,筆筒重量值變大,即表示人們工作完畢或暫停工作,筆筒將自動播放舒緩類型的音樂,為人們放松神經,解除疲勞。
本發明揭示了一種新型音樂筆筒,其特點是:該筆筒功能新穎獨特,當將筆放入或取出筆筒時,筆筒內的重量變化能自動觸發音樂播放功能,對剛開始工作的人們起到一種激勵作用,而對于完成工作的人們則起到一定的放松和舒緩神經的作用,有利于消除工作疲勞。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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