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口腔清新劑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266956.2 | 申請日: | 2011-09-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09695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1-11 |
| 發明(設計)人: | 曹婷 | 申請(專利權)人: | 曹婷 |
| 主分類號: | A61K36/899 | 分類號: | A61K36/899;A61K8/97;A61P1/02;A61Q11/0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72100 山東省濟寧市***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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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口腔 清新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醫藥領域,具體地說,涉及一種口腔清新劑。
背景技術
口腔異味是指口內出氣臭穢的一種癥狀。貪食辛辣食物或暴飲暴食,疲勞過度,感邪熱,虛火郁結,或某些口腔疾病,如口腔潰瘍、齲齒以及消化系統疾病都可以引起口氣不清爽。口腔異味多由肺、脾、胃積熱或食積不化所致,這些東西長期淤積在體內排不出去就變成了毒素。口腔異味的形成大多是由身體毒素長期累積形成的物。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口腔清新劑。
為了實現本發明的目的,本發明提供一種口腔清新劑,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物質制成的藥劑:貓眼草3-7份、丁香5-10份、蘆薈1-5份、厚樸5-15份、白茅根0.1-0.5份、薄荷1-5份、兒茶5-10份、陳皮3-8份、藿香5-10份和青黛3-8份。
優選地,本發明所述的口腔清新劑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物質制成的藥劑:貓眼草5份、丁香8份、蘆薈4份、厚樸12份、白茅根0.3份、薄荷5份、兒茶7份、陳皮5份、藿香10份和青黛5份。
優選地,所述藥劑為片劑、分散片、湯劑、漱口劑或膠囊劑。
本發明所述的口腔清新劑具有矯正或消除口腔中的異味、異臭、清潔口腔、改善口腔內衛生狀況的功效,無任何不良反應,制造成本低,矯正效果好的特點。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通過具體實施方式的描述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說明,但這并非是對本發明的限制,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本發明的基本思想,可以做出各種修改或改進,但是只要不脫離本發明的基本思想,均在本發明的范圍之內。
實施例1本發明漱口劑的制備
稱取貓眼草50克、丁香80克、蘆薈40克、厚樸120克、白茅根3克、薄荷50克、兒茶70克、陳皮50克、藿香100克、青黛50克、和水1000克,置于密封的燒瓶內。在70℃的水浴下加熱3小時,冷卻,過濾,收集濾液即得。
實驗例
口腔異味的法官檢測法:
這種方法是口腔異味診斷中的黃金標準,即,使10名具有至少三年以上口腔臨床經驗的口腔醫生扮演“法官”的角色,直接檢查患者的口中呼出氣體的味道。如果10名中有7名以上的醫生認為患者的口氣令人不愉快,則認為該患者具有口腔異味。
對100位通過上述方法診斷患有口腔異味的患者使用實施例1中制備的漱口劑進行治療,一次使用20ml,一次口含5分鐘。之后,并請10名具有至少三年以上口腔臨床經驗的口腔醫生分別對治療結果進行評價,認為口腔異味消除的為1分,認為口腔異味未消除的為0分。評分結果為7分以上的表明口腔異味消除,評分結果低于7分的表明口腔異味未消除。每隔1小時對測試結果進行一次評分。
結果表明,使用后立即進行評分,100位患者的得分均為10分,表明口腔異味消除。一直到3小時時,才第一次出現評分結果低于7分。這表明本發明的口腔清新劑的效果可以持續至少2小時以上。而一般常規清新劑的保持時間也不超過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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