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使用4-(氨基)-2-(2,6-二氧代(3-(哌啶基))-異二氫吲哚-1,3-二酮用于治療和控制淀粉樣病變的方法及組合物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256605.3 | 申請日: | 2003-05-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02494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1-04 |
| 發明(設計)人: | J·B·澤爾迪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細胞基因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454 | 分類號: | A61K31/454;A61K31/573;A61P4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武晶晶;鄭霞 |
| 地址: | 美國新***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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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使用 氨基 二氧 哌啶 異二氫 吲哚 用于 治療 控制 淀粉 病變 方法 組合 | ||
1.化合物4-(氨基)-2-(2,6-二氧代(3-(哌啶基))-異二氫吲哚-1,3-二酮或其可藥用的鹽、溶劑化物或立體異構體在制備治療個體淀粉樣病變的藥物中的用途。
2.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與治療有效量的第二活性試劑聯合施用。
3.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二活性試劑是美法侖、地塞米松、類固醇、胞苷、他莫昔芬、或它們的組合。
4.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包含約0.10-150mg所述化合物。
5.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包含約2mg所述化合物。
6.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包含約0.5-4mg所述化合物。
7.權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包含約2-4mg所述化合物。
8.權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包含約0.5-2mg所述化合物。
9.權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包含約0.5、1.5、2、或4mg所述化合物。
10.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被制備成口服施用的劑型。
11.權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劑型是片劑、囊片、或膠囊。
12.權利要求1-11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被循環施用。
13.權利要求12所述的用途,其中一個循環包括4-6周。
14.權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一個循環包括施用所述藥物21天,接著中斷7天。
15.權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一個28天的循環中,從第1天至第28天,所述化合物以約2mg每天的量施用。
16.權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在一個28天的循環中,所述化合物以約0.5-2mg每天的量施用21天,接著中斷7天。
17.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一個28天的循環中,所述化合物以約0.5-4mg每天的量施用21天,接著中斷7天;并且,在第1、8、15和22天,以約40mg每天的量施用地塞米松。
18.權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一個28天的循環中,所述化合物以約2mg每天的量施用21天,接著中斷7天;并且,每28天,在第1、8、15和22天以約40mg每天的量施用地塞米松。
19.權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一個28天的循環中,從第1天至第28天,所述化合物以約0.5-4mg每天的量施用,并且每28天,在第1、8、15和22天以約40mg每天的量施用地塞米松。
20.權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一個28天的循環中,從第1天至第28天,所述化合物以約2mg每天的量施用,并且每28天,在第1、8、15和22天以約40mg每天的量施用地塞米松。
21.權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一個28天的循環中,從第1天至第28天,所述化合物以約0.5-4mg每天的量施用,并且地塞米松以約40mg每周的量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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