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保持人的就座位置的功能的座椅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256222.6 | 申請日: | 2011-08-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407792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4-11 |
| 發明(設計)人: | 伊能寬;沢田護;戶塚誠司;野村壽子;村口健一;三嶋博之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電裝 |
| 主分類號: | B60N2/62 | 分類號: | B60N2/62;B60N2/64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田軍鋒;魏金霞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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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保持 就座 位置 功能 座椅 裝置 | ||
1.一種能夠保持人的就座位置的座椅裝置,包括:
上身支承構件,所述上身支承構件具有支承就座者的上身背部的上身支承表面,
其中,所述上身支承表面具有用于肋骨的傾斜隆起部(100),所述傾斜隆起部從下面接觸人的所述肋骨并且根據所述肋骨傾斜,所述肋骨隨著人的呼氣而下降。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座椅裝置,其中,所述傾斜隆起部形成為接觸位于所述肋骨的第九肋骨和第十肋骨之間的人的上身背部。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裝置,包括座椅構件,所述座椅構件具有座椅表面,人就座在所述座椅表面上。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座椅裝置,其中,所述上身支承表面具有一對用于髂骨的支承突起部(80),所述一對用于髂骨的支承突起部與人的一對髂骨突起部配合,當人就座于所述座椅構件的所述座椅表面上時,所述髂骨突起部向后突起,以及
所述座椅表面具有一對用于坐骨的容納凹部(40),所述一對用于坐骨的容納凹部在其內容納人的一對坐骨突起部,所述坐骨突起部向下突起。
5.如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座椅裝置,其中,所述座椅表面具有一對基準隆起部,所述一對所述基準隆起部中的每一個與在人的每條大腿的股二頭肌和半膜肌之間的凹部配合。
6.如權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座椅裝置,其中,所述上身支承表面具有用于肩胛骨的輔助隆起部(110),所述輔助隆起部:i)定位成在所述座椅構件的豎向方向上與所述肋骨的的第五肋骨至第七肋骨的范圍配合,ii)相對于所述座椅表面是基本上水平的,以及iii)定位成使得從所述上身支承表面的在其寬度方向上的中心線到每個所述輔助隆起部的中心線側端部的長度等于或大于從人的脊椎中心線到脊椎端部的長度,并且等于或小于從人的所述脊椎中心線到肩胛骨的長度。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座椅裝置,其中,所述上身支承表面具有用于下肋骨的水平隆起部(120),所述水平隆起部:i)定位成在所述豎向方向上與所述肋骨的第十肋骨至第十二肋骨的范圍配合,以及ii)相對于所述座椅表面是基本上水平的。
8.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座椅裝置,其中,所述上身支承構件構造成使得所述上身支承構件的至少上部能夠在豎向方向上相對于所述座椅表面運動,所述上部比用于所述肋骨的所述傾斜隆起部(100)的下端部高。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座椅裝置,其中,所述上身支承表面具有一對用于髂骨的支承突起部(80),所述一對用于髂骨的支承突起部與人的一對髂骨突起部配合,
所述座椅表面具有一對用于坐骨的容納凹部(40),所述一對用于坐骨的容納凹部在其內容納人的坐骨的一對坐骨突起部,以及
其中,所述上身支承構件包括上支承構件和下支承構件以便分別提供相互分離的上支承表面和下支承表面,所述下支承構件固定于所述座椅構件并且具有在其上形成有所述支承突起部(80)的所述下支承表面,所述上支承構件能夠在所述裝置的豎向方向上運動并且具有在其上形成有所述傾斜隆起部(100)的所述上支承表面。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座椅裝置,其中,所述上身支承構件具有用于肩胛骨的輔助隆起部(110),所述輔助隆起部:i)定位成在所述座椅構件的豎向方向上與所述肋骨的第五肋骨至第七肋骨的范圍配合,ii)相對于所述座椅表面是基本上水平的,以及iii)定位成使得從所述上身支承表面的在其寬度方向上的中心線到每個所述輔助隆起部的中心線側端部的長度等于或大于從人的脊椎中心線到脊椎端部的長度,并且等于或小于從人的所述脊椎中心線到肩胛骨的長度,以及
其中,所述上身支承構件構造成使得所述上身支承構件的至少上部能夠在所述豎向方向上相對于所述座椅表面運動,所述上部包括用于所述肋骨的所述傾斜隆起部(100)和用于所述肩胛骨的所述輔助隆起部(110)。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座椅裝置,其中,所述上身支承構件具有用于肩胛骨的輔助隆起部(110),所述輔助隆起部:i)定位成在所述座椅構件的豎向方向上與所述肋骨的第五肋骨至第七肋骨的范圍配合,ii)相對于所述座椅表面是基本上水平的,以及iii)定位成使得從所述上身支承表面的在其寬度方向上的中心線到每個所述輔助隆起部的中心線側端部的長度等于或大于從人的脊椎中心線到脊椎端部的長度,并且等于或小于從人的所述脊椎中心線到肩胛骨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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