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使用3-(4-氨基-1-氧代-1,3-二氫-異吲哚-2-基)-哌啶-2,6-二酮用于治療和控制淀粉樣病變的方法及組合物無效
| 申請號: | 201110256158.1 | 申請日: | 2003-05-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335173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2-01 |
| 發明(設計)人: | J·B·澤爾迪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細胞基因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454 | 分類號: | A61K31/454;A61K31/573;A61P4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武晶晶;鄭霞 |
| 地址: | 美國新***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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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使用 氨基 吲哚 哌啶 用于 治療 控制 淀粉 病變 方法 組合 | ||
1.約5-25mg每天的化合物3-(4-氨基-1-氧代-1,3-二氫-異吲哚-2-基)-哌啶-2,6-二酮或其可藥用的鹽、溶劑化物或立體異構體在制備治療個體淀粉樣病變的藥物中的用途。
2.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與治療有效量的第二活性試劑聯合施用。
3.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二活性試劑選自美法侖、地塞米松、胞苷、他莫昔芬、或類固醇。
4.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包含約5、10、15、20、或25mg所述化合物。
5.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包含約25mg所述化合物。
6.權利要求1-5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被制備成口服施用的劑型。
7.權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劑型是片劑、囊片、或膠囊。
8.權利要求1-7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被循環施用。
9.權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一個循環包括4-6周。
10.權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一個循環包括施用所述藥物21天,接著中斷7天。
11.權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被施用4-24周,包括1-6周的中斷。
12.權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每28天以每天約5-25mg的量施用21天,持續16-24周。
13.權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膠囊包含所述化合物、無水的乳糖、微晶纖維素、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和硬脂酸鎂。
14.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二活性試劑是地塞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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