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標簽發放裝置及標簽發放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110241292.4 | 申請日: | 2011-08-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431692A | 公開(公告)日: | 2012-05-02 |
| 發明(設計)人: | 上田浩之;佐野雅仁;渡邊伸夫;古山浩之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芝泰格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C11/02 | 分類號: | B65C11/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商泰律師事務所 11255 | 代理人: | 麻吉鳳 |
| 地址: | 日本東京都品川***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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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標簽 發放 裝置 方法 | ||
1.一種標簽發放裝置,包括:
攝像部;
圖像輸出部,輸出所述攝像部攝像的圖像;
物體識別部,通過讀取輸出的所述圖像的特征量,對指定的物體進行識別;
信息讀出部,從存儲該物體所涉及的信息的文件中,讀出關于已識別的所述物體的信息;以及
標簽發放部,對標簽打印并發放關于已讀出的所述物體的信息。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標簽發放裝置,還包括:
告知部,告知關于已讀出的所述物體的信息。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標簽發放裝置,還包括:
相似度判定部,對已識別的所述物體,計算出表示相對于預先規定的該物體的基準圖像相似到哪種程度的相似度,并判定計算出的所述相似度是否超出預先規定的閾值;以及
不合格品告知部,在計算出的所述相似度未超出預先規定的閾值時,告知所述物體未被識別為正規品。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標簽發放裝置,其中,
所述物體識別部用所述物體的表面狀態作為所述圖像的特征量,并根據所述物體的表面狀態計算出相似度。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標簽發放裝置,其中,
所述標簽發放部在通過所述不合格品告知部告知有所述物體未被識別為正規品時,就未被識別為正規品的所述物體對標簽打印發放減價信息。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標簽發放裝置,其中,
所述標簽發放部在通過所述不合格品告知部告知有所述物體未被識別為正規品之后、有減價銷售的指示時,就未被識別為正規品的所述物體對標簽打印發放減價信息。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標簽發放裝置,其中,
所述標簽發放部在通過所述不合格品告知部告知有所述物體未被識別為正規品時,停止對標簽打印發放關于未被識別為正規品的所述物體的信息。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標簽發放裝置,其中,
所述標簽發放部在通過所述不合格品告知部告知有所述物體未被識別為正規品之后、有減價銷售的指示時,停止對標簽打印發放關于未被識別為正規品的所述物體的信息。
9.一種標簽發放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輸出所述攝像部攝像的圖像;
通過讀取輸出的所述圖像的特征量,對指定的物體進行識別;
從存儲該物體所涉及的信息的文件中,讀出關于已識別的所述物體的信息;以及
對標簽打印發放關于已讀出的所述物體的信息。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標簽發放方法,還包括以下步驟:
告知關于讀出的所述物體的信息。
1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標簽發放方法,還包括以下步驟:
對已識別的所述物體,計算出表示相對于預先規定的該物體的基準圖像相似到哪種程度的相似度,并判定計算出的所述相似度是否超出預先規定的閾值;以及
在計算出的所述相似度未超出預先規定的閾值時,告知所述物體未被識別為正規品。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標簽發放方法,其中,
識別所述物體的步驟用所述物體的表面狀態作為所述圖像的特征量,并根據所述物體的表面狀態計算出相似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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